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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加快调研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来源: 编辑:zhihui 发布时间:2024-03-09 16:07:09 浏览次数:2963 次
  

专访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加快调研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 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人工智能、数据要素无疑是近两年的“热搜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发展深化应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推进,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司法往往最先感受到水温,如何应对新挑战考验司法智慧。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上述热点话题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他表示,人工智能技术在引领产业变革的同时,确实对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提出很多新的需求,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何认定权利归属,抓取数据训练大模型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各国尚未形成普遍性共识,相关规则还在讨论和探索过程中。接下来将加快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的调研,加强相关审判,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对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林广海表示,积极探索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受访者供图)

21世纪: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请问人民法院如何从司法角度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林广海: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依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封闭性与利益保护的开放性之间的关系,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司法导向,对创新性强、贡献度大的原创性成果,依法运用法律原则性规则、一般条款,及时充分予以保护,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比如在审理某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中,明确利用“群控软件”“外挂技术”收集并存储用户数据的行为,对网络平台基于数据资源整体获得的竞争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比如,通过审理某“爬虫平台数据信息”技术秘密侵权案,明确平台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客体,彰显司法对于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形成的具有竞争优势和竞争价值数据权益的强保护态度。

二是不断完善数据产权保护规则,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等裁判规则,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2021年10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了20条指导意见及举措,全面大力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三是加强数据领域专业化审判建设,提升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司法质效。近年来,人民法院围绕“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司法规制”“数据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下新业态、新模式竞争行为司法规制研究”等开展专题调研,不断探索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法院探索数字经济审判模式,提升数字经济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质效,积极服务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围绕《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的政策要求和工作举措,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切实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人工智能生成物对著作权法带来挑战 相关规则仍在探索过程中

21世纪:去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引起新一轮浪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争议,尤其是对传统著作权造成了冲击。请问人民法院如何面对这一新形势?

林广海: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引领产业变革的同时,确实也对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关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何认定权利归属,利用已经公开的数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训练大模型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相关规则还在讨论和研究过程中。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也就是说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自然人的智力成果。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工智能创作产生的,使用者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相关生成物,能否认定为属于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值得探讨,是当前最大的争议焦点。

目前,有关地方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几份相关的生效判决,既有涉及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文字内容,请求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件,也有涉及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内容,请求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件,这些都是司法面向未来,应对新技术、新问题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人民法院将加快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问题的调研,加强相关审判,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21世纪:人民法院对于强制“二选一”有哪些相关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如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林广海:近年来,网络平台强制“二选一”行为广受社会关注和热议。人民法院做了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重要司法政策文件,明确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坚持严格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树牢、践行“如我在诉”的意识,坚持在个案中妥善处理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之间关系,在促进自由竞争的同时,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如通过审理干扰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效遏制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

三是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司法规则体系,强化对公平竞争的法治保障。及时总结、提炼裁判规则,先后出台网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惩罚性赔偿、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四是发布多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交流作用。如通过集中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向市场发出相关行为规范的强烈信号,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五是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形成监管合力。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主动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在信息资源共享、线索移送等方面健全协同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高效顺畅衔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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