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有关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
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漏洞补充的重要性无需赘述,与此同时,会议纪要也是漏洞补充的重要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不同的会议纪要,性质并不完全相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性质上就是司法政策,是规范性文件,其对法律的补充就属于抽象补充。但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包括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形成的“法官会议纪要”,与公报案例等性质基本相同,意在通过个案分析提炼出一般性规则,总体上近于个案补充。需要指出的是,“九民纪要”等司法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尽管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但各级法院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将其作为说理依据。裁判文书未将其作为说理依据的,很可能会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被上级法院改判。可见,此种纪要具有“类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而“法官会议纪要”是法官按照一定程序讨论后对某一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的多数意见,尽管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尤其是对于某些争议很大的问题,如债务人破产重整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已经获得全部清偿、能否继续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所形成的纪要仅代表法官会议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在一定阶段就个案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所形成的多数意见。该意见若与事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所形成的最终意见相悖,当然应以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