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2021)最⾼法知⺠终2063号 (2022)最⾼法知⺠终1589号
近⽇,最⾼⼈⺠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两起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两案判决明确了 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纠纷中,项⽬管理⼈可以单独就侵害开源软件著作权的⾏为提起诉讼, 对于进⼀步完善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定参考价值。 两案分别涉及原告济宁某科技公司的“罗盒(Virtual 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 Virtual App]V1.0”(以下简称涉案权利软件),以及被告福建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被 诉侵权的“点⼼桌⾯”软件、“91桌⾯”软件(以下简称两被诉侵权软件)。原告认为,两被告 发布的两被诉侵权软件侵害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故向⼀审法院提起两案诉讼,请求判令 两被告⽴即停⽌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 ⼀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权利软件为开源软件,并使⽤GPL3.0协议。开源软件通常指授权⼈ 遵循某种开源许可证协议,其源代码向公众公开,允许⽤户在许可证约定的条件内⾃由使 2023/10/13 19:46 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https://mp.weixin.qq.com/s/HqbOe61Nfr8_3cyyZFkYyg 3/6 ⽤、修改和分发。原告是涉案权利软件登记的著作权⼈,在软件托管平台GitHub上公开了涉 案权利软件的源代码,同时在该平台上申明,任何⼈如将涉案权利软件⽤于商业⽤途需向原 告购买商业授权。L为涉案软件的项⽬发起⼈和项⽬管理⼈,该软件显名的贡献者有34⼈。 GitHub⽹站的⽤户对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作出修改、补充后,若要将相关内容并⼊项⽬管理 ⼈的“主分⽀”中,则需符合项⽬管理⼈的开发意图并由其作出取舍,成功并⼊相关内容的⽤ 户将成为该项⽬的贡献者。两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构成实质相似且两被告未履⾏开 源义务。⼀审法院认为,两案中两被告均侵害原告Virtual App开源版本著作权,两案均判决 侵权⾏为成⽴。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审法院关于济宁某科技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 体资格、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等认定错误。 最⾼⼈⺠法院⼆审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权利软件的项⽬管理⼈,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必 然需要经过其他贡献者的授权。⾸先,原告对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作 ⽤,系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本案中⽆证据证明贡献者提交的内容对涉案权利软件产⽣ 实质性影响,即便贡献者对涉案权利软件产⽣实质性影响、贡献者对所修改补充的代码享有 著作权,基于GPL3.0协议,项⽬管理⼈与贡献者之间也存在相互许可的关系,项⽬管理⼈也 可以成为被许可⼈,据此项⽬管理⼈对此类代码⾄少享有普通许可使⽤权。其次,本类案件 依据在案证据往往难以界定全部著作权⼈,只要保持开源状态则贡献者数量会持续动态增 加,开源程序持续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确定权利⼈的范围将存在较⼤阻碍。若要求必须经过 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可能导致开源软件维权⽆从谈起。为此,贡献者主动参与 2023/10/13 19:46 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https://mp.weixin.qq.com/s/HqbOe61Nfr8_3cyyZFkYyg 4/6 该开源项⽬应视为其默示同意作为被许可⼈的项⽬管理⼈提起侵权之诉。贡献者乃⾄在先代 码著作权⼈若对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或权益分配存在争议,可另⾏向项⽬管理⼈主 张。 *注: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来源:最⾼⼈⺠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撰稿⼈:徐卓斌 李锐 | 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