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官司“三大难”咋破河南法官有了新思路
东方今报2018年04月26日
?知识产权维权存在取证难、赔偿数额低、诉讼周期长等问题,4月24日,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研讨会上透露,经过长期探索,解决这“三大难”已有改革思路,并将很快付诸司法审判中。□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路治欧/文图
探索构建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
要探索建立当事人提供证据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及保全证据、证据披露与排除证据妨碍等统筹协调的证据规则体系。引导当事人建立保存证据,依靠证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指导当事人积极寻找、主动提供证据。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有关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构建当事人、市场管理主体及人民法院三位一体的立体化知识产权证据保护模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有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满足群众寻求司法保护的合理需要,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引导、鼓励当事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使用专家辅助人,探索制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审查采信规则,为借助科技专家解决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司法便利。
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倡和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对故意逾期举证、怠于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要依法予以制裁;建立诉讼失信名单,将诉讼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向社会予以公示;加大对知识产权诉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依法追究责任,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信用水平。发挥公证在证据固定方面的优势地位。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证据的效力一般应予以确认,对异地公证、瑕疵公证应区分情况,不能一概否认其效力。
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事实推定规则,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已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时,人民法院可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在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事实推定方法认定侵权成立,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
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要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坚持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权利人理应享有利益回报的价值导向,在坚持以补偿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实现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要探索制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举证指引。在立案阶段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权利人根据诉讼请求,提交知识产权的转让费、许可费、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费、技术开发合同的对价、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等证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证据。
要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培育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专业评估机构,科学界定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由败诉方承担权利人评估费用及其他合理中介服务费用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确保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符合,对恶意侵权、规模侵权、重复侵权等侵权行为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打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加大对新型创新成果、新型商业模式等的保护力度,确保创新主体能够凭借其创造性劳动获取应有的收益回报。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
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工作,加强跨区集中管辖的沟通协调以及不同层级办案机关的衔接。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对于疑难复杂和存在争议的案件,要通过审判长联席会、员额法官联席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研究讨论,确保办案质量。要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特别是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对全省专利等技术纠纷实行跨区域管辖,尽早选聘优秀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雇员,利用技术专家的力量帮助法院查明技术事实,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要持续在加强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使知识产权法官能够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变化趋势,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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