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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商标纠纷再掀波澜奇瑞一审败诉吉尼斯商标侵权案-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18 07:49:00 浏览次数:1396 次
  


跨国商标纠纷再掀波澜奇瑞一审败诉吉尼斯商标侵权案

2017-09-16作者:陈亚莹、郑宇来源:中国经营网

继奇瑞与奔驰达成旗下电动车eQ/EQ品牌达成共享协议后,近日,又一起与奇瑞有关的跨国商标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9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通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状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宣判,吉尼斯公司胜诉。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奇瑞公司表示不能认同,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奇瑞公司公关传播部公关总监兼新闻发言人王玮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作为当事方不便发表言论,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奇瑞公司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做出审判。

一审判决

此次事件的源头在于奇瑞公司的一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由于商业活动中出现挑战“吉尼斯”及“GUINNESS”标识,被吉尼斯指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在长达一年的审理后,9月5日佛山中院发布一审宣判,认定奇瑞公司构成对吉尼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根据吉尼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吉尼斯”“GUINNESS”作为企业字号经过长时间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奇瑞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活动及相关网站中使用含吉尼斯公司“吉尼斯”或“GUINNESS”字号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而且,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故被诉侵权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虚假宣传。

由于奇瑞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吉尼斯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奇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吉尼斯公司举证,吉尼斯公司单场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约为6万元,故奇瑞公司在全国16个城市举办涉案活动对吉尼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96万元。除此之外,吉尼斯公司在发现奇瑞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后,曾向对方寄送过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奇瑞公司继续举办活动,反映出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因此,法院依法以经济损失96万元的2倍来确定奇瑞公司应赔偿192万元,加上吉尼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付出的开支20万元,奇瑞公司应向吉尼斯公司赔偿共计212万元。

同时,佛山中院还判决奇瑞公司需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僵持不下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奇瑞公司并不认可。

一审期间,佛山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个方面。

奇瑞公司则否认自己存在将“吉尼斯”等词语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因此,无论是活动现场还是活动的有关信息,均是以最突出、最醒目、最频繁的形式标示“奇瑞”品牌和相关商标。

吉尼斯公司回应表示,涉案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权威词典及网络词条对涉案商标的解释均指向吉尼斯公司。“奇瑞公司作为大型公司且明知‘吉尼斯GUINNESS’是吉尼斯公司的注册商标,需要经许可才能使用的情况下,其应对涉案商标有更高的规避义务。如果仅仅想说明其组织的是挑战纪录的活动,其完全没必要使用涉案商标。”吉尼斯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在一审结果已出的形势下,二审判决将定分止争。“二审判决出来后,如果仍存质疑还可以继续上诉,但必须先执行二审判决。”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在一审判决后15天内,原/被告有权提出上诉。

邱宝昌认为,在此次商标纠纷中,奇瑞公司是否对吉尼斯公司商标构成侵权还有待商榷。“在商标注册时,有商品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两大分类原则。”邱宝昌表示,奇瑞公司的核心是生产以及售卖商品,而吉尼斯公司则属于服务类,两者并没有直接竞争关系,难以产生混淆或误认。而正如奇瑞公司方律师所言,奇瑞公司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最终售卖商品。“不过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吉尼斯’等词语,属于‘搭顺风车’行为,这基本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了。”邱宝昌说。

风波四起

来自国外品牌的商标纠纷一件接着一件,“这对奇瑞公司的法律团队考验很大,也更加提升了奇瑞公司的法律意识。”奇瑞公司内部人士认为。

7月14日,奔驰与奇瑞公司相继发布消息称,戴姆勒集团与奇瑞公司经协商一致,就各自旗下新能源汽车品牌——“EQ/eQ”品牌名称使用一事达成合作共识。这一跨国商标纠纷事件,在奇瑞公司提出书面质疑4个月后,终于圆满解决。

2017年7月18日,林肯汽车的母公司福特汽车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上诉,对吉利公司2016年11月25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关于LYNK&CO品牌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称吉利的LYNK&CO品牌(领克)在发音上与福特旗下豪华车品牌林肯(Lincoln)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感到混淆,企图阻止其在美国注册商标。目前,吉利公司的法律团队正在积极的准备答辩中。

而此次的“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如果前期有律师团队给出法律意见,或许可以避免许多麻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记者发现,在后期的宣传语中,“奇瑞挑战吉尼斯”的词语已经改为“挑战自己”,这也意味着奇瑞公司已经意识到采用“吉尼斯”的不当之处。

随着中国品牌海外市场布局的扩张,“今后的跨国博弈恐怕将会更多。”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市场活动,中国的车企必须要加强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此外,“车企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团队,在执行一项活动前,法律团队有必要给出全面的法律意见。这包括活动执行过程中是否涉及著作权、设计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等,做出提前预判,以便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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