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 |
2010年,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提高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简称《指导意见(一)》)。《指导意见(一)》对于规范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提高审判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较快,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的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细化《指导意见(一)》中的一些规定,并对审判实践中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面临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又起草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简称《审理指南》),专门对北京高院审理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指导。在广泛征求著作权人、网络经营者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审理指南》于2012年12月3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
《审理指南》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北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适用《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审理指南》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相关规定。《审理指南》只是对其中有关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规范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除了具备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的独特特点,如何针对这些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审理规范,是制定《审理指南》的重要出发点。《审理指南》的各个条款都紧扣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对此类案件的规范审理提出了极具针对性的指导。
《审理指南》的条文较少,但可操作性强,其中的主要条款明确了认定提供视频分享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并指明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步骤。《审理指南》中的主要条文都缘自于对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的总结归纳,符合法官的日常的实际思维方式,对审判实践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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