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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邱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王某是高科技人才,被公司任命为研发部负责人。在职期间,王某履行研发任务,成功为公司设计了适用于某项产品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证书,载明设计人为王某,专利权人为科技公司。后王某将自己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股东邱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约定王某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属转让范围。后邱某在经营过程中与王某就该专利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专利归公司所有。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该外观设计专利不属转让范围的约定无效,确认该专利归公司所有。 【说法】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江雄元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职务发明属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权人,对专利拥有独立的权利,该专利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股东作为专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专利设计人,其在转让股权合同中对专利权归属作出的约定无效。 (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