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包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三类案由。为引导当事人更好地诉讼及完成举证,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特点,特编发本举证手册。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1.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
答: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原告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
(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注释、网址等包含的署名;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认证机构的证明;
(5)取得权利的合同;
(6)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
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出异议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与计算机软件上署名不一致的其他署名;
(2)认证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证明;
(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权利人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声明;
(5)依据软件的性质与类型、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提出反对原告享有软件权属的意见。
2.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属?
答:存在委托开发合同法律关系时,当事人主张其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委托合同中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约定;
(2)如委托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托人可提交委托合同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享有著作权。
3.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国家机关下达任务所开发软件的权属?
答:当事人主张其享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2)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提交项目合同书,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享有著作权。
4.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涉案软件属于职务作品?
答:当事人主张涉案软件系职务作品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证明:
(1)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包括资金、设备、图纸、资料、技术等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证据。
(2)本职工作活动的证据,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包括哪些类型?
答: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包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和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6.当事人可以如何主张权利内容与侵权行为类型并进行举证?
答:
6.1.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明确被告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权项)。如果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存在多个版本,原告可以就其主张权利的软件名称、版本进行明确并举证证明,可以选择最相近似的计算机软件版本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
原告可以针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不同特征,区分单纯传播、最终用户、抄袭剽窃、破坏技术措施或出租等不同情况,进行举证。
6.2.原告举证
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接触了主张权利的软件且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软件实质性近似的证据。
(2)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和权利软件的源程序。
(3)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一般由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源程序或者提供的源程序无法采信的,原告可以主张将权利软件的目标程序与被诉侵权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
6.3.比对流程
(1)当事人可以将载有计算机源程序的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等以加密方式提交,封存后提交法院。
(2)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比对,可以由鉴定机构进行或者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在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比对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技术人员共同参加。
(3)在进行源程序比对之前,需要确定原、被告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
(4)当事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当事人不得保留己方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如需就源程序发表质证意见,可以要求对方作出保密承诺或者由法院作出秘密保持令,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计算机源程序复制给对方当事人。
7.当事人对最终用户侵权类型的案件可以如何主张与举证?
答:
7.1.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为最终用户,且实施了侵害软件复制权的行为,可以举证证明被告使用软件属于商业性使用,且无合法来源。具体可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复制、安装原告软件并进行商业性使用;
(2)被告虽未复制原告计算机软件,但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为其复制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且被告对该计算机软件的使用符合其经营范围;
(3)被告希望通过软件的使用获取商业利益。如使用者系为个人学习和研究软件的目的使用,不属于商业使用。
(4)关于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原告可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一是被告购买相关软件时所支付的价款是否为合理价格;二是被告购买软件的购买渠道和销售商的情况;三是被告对相关软件的认知能力。
7.2.原告举证
原告主张最终用户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以下初步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
(2)被告单位职工的证言,或者接触过被告计算机系统的证人证言;
(3)被告制作的载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的广告;
(4)被告发布的含有要求应聘人员熟练掌握权利软件的招聘信息;
(5)被告制作的载明其使用权利软件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
(6)被告使用的计算机中运行权利软件的照片或视频等;
(7)被告使用计算机软件的类型、版本及数量等;
(8)其他初步证据。
原告在提供了上述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被告使用权利软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在调查取证时,如果需要检查的计算机数量过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抽查,并由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抽查结果适用于全部检查范围。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远程取证的方式。
8.当事人对破坏技术措施的案件可以如何主张与举证?
答:原告主张被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构成侵权,可以围绕如下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采取了技术措施;
(2)一般用户通常无法避开或者破解该技术措施;
(3)被告实施了破坏或避开技术措施的行为。
9.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软件移植抗辩?
答: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被告如抗辩其被诉侵权软件系被告学习研究原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后,根据该技术方案采用其他编程软件重新编写计算机软件的,可以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举证:原告、被告分别采用了具有重大差别的编程软件,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在表达形式方面具有实质性差异,等等。
三、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案件
10.当事人可以提交哪些有关合同内容的证据?
答:当事人可以提供完整的有关合同内容的证据:包含合同正文、附件和补充协议,以及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新增内容。
11.当事人可以如何举证证明合同效力?
答:当事人主张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时,可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举证证明合同违反了前述具体条款的规定。
12.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如何主张与举证?
答:
12.1.原告主张
原告可就合同履行的以下事实进行主张:
(1)被告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2)被告逾期履行;
(3)被告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
(4)未收到相应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
(5)其他履行相关情形。
12.2.原告举证
(1)关于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的举证
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变更了履行或交付方式的,可以举出相应证据,如:合同中约定交付应当以光盘或U盘方式、验收应当签订书面验收报告等,但实际履行中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
(2)因迟延履行软件开发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举证
委托方以开发方迟延履行软件开发或交付义务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就合同约定、迟延原因、是否进行过催告、该迟延导致委托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事实进行举证。
(3)软件开发合同中交付的软件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
委托方主张开发方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的,但开发方主张软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围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开发功能需求和合同中关于验收流程的约定,就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委托方对于开发方已经交付的开发成果及时提出质量异议的,比照合同中关于功能需求和质量标准的约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当庭勘验或由技术调查官共同参加进行勘验;
如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验收报告,委托方以验收人员不具有权限为由对验收报告不予认可的,可以围绕合同中关于验收方式的约定、验收人员的职务、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的工作内容和作用、双方之间交易惯例等情况进行举证。
(4)委托人对未收到案外人相应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举证
如合同标的属于委托方从案外人处承接的项目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把委托方收到案外人相应价款作为付款条件的,委托人可以围绕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开发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合同条款的商业风险已经知晓并愿意承担后果;
案外人实际付款情况、未付款原因、是否对案外人进行过催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委托方不存在过错等事实;
委托方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向案外人进行调查。
12.3.被告抗辩
被告可就合同履行的以下事实进行抗辩:
(1)原告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2)原告逾期履行;
(3)原告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
(4)未收到相应款项,付款条件未成就;
(5)其他履行相关情形。
12.4.被告举证
(1)对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的抗辩
原告主张对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变更了履行或交付方式的,被告可以抗辩原告接受该履行方式且未提出异议,并可以举证证明,如相关的微信、电子邮件记录等。
(2)对迟延履行软件开发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抗辩
委托方以开发方迟延履行软件开发或交付义务主张解除合同的,开发方可围绕以下不同情形进行举证:
因合同订立时功能需求不明确,双方就开发需求问题进一步沟通进行明确,沟通所用时间合理,开发方不属于迟延履行;
因委托方新增和变更需求导致开发方履行延期,双方另行约定延长开发时间,或虽未另行约定但属于合理期间内的延期,开发方不属于迟延履行;
因开发方原因导致履行延期,未导致委托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方未进行催告直接主张解除合同的;
因开发方原因导致履行延期,委托方进行催告和宽限后,最终接受了开发方迟延交付的成果。
(3)对软件开发合同中交付的软件质量是否合格的抗辩
委托方主张开发方交付的软件质量不合格,但开发方主张软件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以围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开发功能需求和合同中关于验收流程的约定,就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开发方在履行中提出验收申请,委托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开发方可以主张视为委托方对开发成果予以接受和认可。
13.当事人关于合同解除可以如何主张与举证?
答:(1)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明确解除权依据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并围绕解除的理由、事实及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进行举证;
(2)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须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3)合同有效期或履行期限届满后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有效期或者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须明确解除的理由,并就解除的事实进行举证。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程序事项
14.当事人对电子证据可以如何举证与质证?
答:当事人提交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截图、电子邮件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据的,可以对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中对应的人员身份、具体聊天内容与待证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等进行说明。
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可以围绕证据能否提供原始载体、是否完整连贯还是仅为对部分内容的截取、人员身份能否确认、双方履行习惯等事实进行主张和举证,必要时可以申请由法院进行当庭勘验。
15.原告申请证据保全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原告申请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可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2)原告提交了被告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初步证据:如被告网站或宣传资料中关于其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种类及规模的证据,例如:被告宣称其能够提供房屋装修的软件设计服务、提供网站设计服务、提供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服务;被告发出招聘信息,要求应聘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涉案计算机软件等;
(3)根据原告及其代理商的记录,被告没有购买过涉案计算机软件,或虽购买过涉案计算机软件,但型号及数量与其宣称的使用情况具有较大差异;
原告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科学有效的证据保全步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