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源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牢牢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司法公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审判职能进一步发挥;大力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制度,审判体系进一步完善;深化实施涉外审判精品战略,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为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使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进入“十四五”时期,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
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擘画了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宏伟蓝图,对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法院要着眼长远发展,深入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不断创新涉外审判机制,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破除制约涉外司法效能提升的问题,加快推进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迎来了新机遇。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丰硕成果。截至目前,我国与17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2018年至2020年间,我国与沿线国贸易总额达4万亿美元,对沿线国投资累计超过550亿美元。我国与东盟、韩国、日本等国家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改革。建立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稳步推进高水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加快海洋强国建设为海事审判工作注入了新动能。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建设海洋强国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2019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以全新的海洋观和世界观推进我国涉海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加强海事司法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这对海事审判服务保障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和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强国建设相关举措的研究和部署,围绕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体系、提升海事审判能力,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形成了新挑战。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国际法规则正经历深刻演变,原有的多边贸易和争端解决规则在重塑调整。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面临的法律风险逐步增加。跨境平行诉讼频发,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司法竞争力已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进一步凸显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法院要胸怀“国之大者”,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能力,通过有示范意义的裁判,在国际规则制定上持续发力,为防范化解各种风险挑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作用,深入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上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坚持党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是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保障。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的“十一个坚持”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论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准确把握中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和定位,在法治建设和发展领域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具有方向性、指导性的重大意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理念,处理好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系,既要做多边主义的践行者,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定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法保护我国“走出去”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参与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研究,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处理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增强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一)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新要求、新任务,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多语言发布典型案例,提升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水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西部大开发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探索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国际公路运输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依法促进国际货运、跨国铁路单证等国际物流规则完善。鼓励在边贸地区、合作中心、口岸区域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建立区域性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法律研究和培训,合力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和案例库。
(二)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国家重大战略。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相关司法文件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要立足区位优势,大胆先行先试,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及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需求,完善审判机制、提高审判效能,为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海事法院及相关高级法院要坚定“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围绕周强院长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任务,立足各自的区位特点和相对优势,为国家海洋战略实施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加快推进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各类涉海主体合法有序地参与海洋活动;继续深度参与海商法的修改、推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对国际航运中心东移及我国建设海洋强国所带来的诸如跨境物流服务一体化、智能化港口建设和运行、自由贸易港航运业务开放、国际船舶登记、沿海捎带、船舶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的深入研究,探索完善规则,为制度创新和行业转型升级提供精准的司法保障。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和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提高我国在国际海洋法治建设中的核心竞争力。
(四)服务保障两岸暨港澳经贸合作和长期繁荣发展。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加强两岸产业合作,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涉港澳和涉台司法工作对于保障“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推进祖国统一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涉港澳和涉台审判规律和特点,妥善审理好每一起涉港澳和涉台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两岸暨港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港商、澳商和台商在内地投资的信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增进内地与港澳的司法交流协作,建立完善区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构建商事规则衔接港澳、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积极推动涉侨案件在线调解,加强侨胞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研究,推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取得新成就。
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推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改革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合理定位四级法院职能,研究将部分涉外商事案件适当下沉至中基层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加强海事审判“三合一”机制建设,调整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逐步确立以民商事案件为主,合理涵盖其他领域案件的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
(二)创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应相互交流,采取切实举措解决制约涉外商事审判效能提升的域外送达、域外法查明、域外调查取证难问题。积极推动涉外商事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商事审判领域应用,完善涉外商事案件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机制,为中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加强海事审判信息化建设,尽快完成“中国海事审判网”的升级改造,提升海事审判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深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制度,优化诉讼程序,审理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进一步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专家委员接受委托开展调解、提供咨询意见等程序规则,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加快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适时吸收域外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进驻“一站式”平台。
(四)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仲裁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支持监督仲裁。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定事由,谨慎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尊重仲裁一裁终局,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准确适用准据法,依法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正确适用国际条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进一步完善仲裁保全制度,落实区际仲裁司法协助安排,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便利区际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审慎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避免扩大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参与仲裁法修改,推进仲裁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持续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
深化精品战略,不断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司法效能
(一)进一步推动涉外法律体系建设。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研究,推动涉外诉讼程序规则完善。研究制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域外法查明等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则,以及域外法查明的规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加强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人民法院要善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有规则指引作用的案件,加强疑难前沿问题的研究,为参与立法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实践依据。
(二)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出台《2021年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诉讼程序规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适用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条件,切实保护域外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以庭审为中心,规范涉外商事审判流程,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论、申请调查证据、收集证据和进行鉴定等权利,彰显程序正义理念。强化内部审限管理,缩短案件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案例筛选和报送工作,丰富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库,统一裁判尺度。要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文书,扩大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三)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人民法院要坚决执行重大案件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的重大敏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情况、创新举措及调研成果。要充分发挥法官会议制度的作用,落实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制度,规范法官裁量权。要认真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上级法院要定期对辖区内法院进行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加强审判监督与指导。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特别是要做好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沟通和评析,统一裁判尺度。要定期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推选一批格式规范、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文字精练、适用法律正确的精品裁判文书,切实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示范效应。
树立战略思维,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一)拓展国际视野,树立世界眼光。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我国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开展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拓展国际视野,树立世界眼光,以更加开放的态度统筹谋划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使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与我国日益上升的国际地位相适应,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发展。
(二)增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能力。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加强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把研究成果应用在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生动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平行诉讼、跨境破产、跨境数据流动、主权豁免等国际法前沿问题以及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相关问题的研究,为涉外法治建设建言献策。高度重视司法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纠纷中的作用,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精品案例、审判白皮书等方式丰富国际法内涵和实践。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智库”优势,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升践行国际法的能力。
(三)积极推动国际规则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高度重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条约谈判工作,在国际投资、贸易、航运规则的形成中发出中国司法的声音。继续选派法官参与关于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即“北京草案”)、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管辖权项目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全球治理中阐明中国法治观点。各级人民法院要发挥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司法案件在国际规则制定、填补国际法空白领域方面的作用,推动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形成,增强我国在国际司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人民法院要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深化国际司法合作,持续扩大法治“朋友圈”。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法院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增进各方对中国维护多边主义和国际秩序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创造机会让中国法官登上国际司法舞台,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和国际论坛,了解国外同行的法治成果经验,加强中国司法制度、司法文化、司法改革的对外传播,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
立足长远发展,全面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
(一)深刻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服务和保障新发展格局,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立足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构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为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提供高素质人才保障。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要把讲政治贯穿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不断提高分辨大是大非问题的能力,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坚决守住清正廉洁的底线,以更严标准、更高要求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管理,培养政治过硬、信仰坚定、清正廉洁、爱岗敬业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树立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的良好形象。
(三)始终强化专业化能力建设。实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关键在人。人民法院要积极适应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交流机制,制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加大贸易、投资、金融、科技、海洋、信息数据等领域高层次审判人才培养力度。把“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通过与法学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开展联合培训,实施专门培养项目,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库。要加强涉外审判专业化能力建设,使涉外审判法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真正能够跟上新时代步伐,胜任新时代涉外审判工作要求。加强涉外法治理论与司法实务培训,创新线上线下相结合培训的方式,搭建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交流和实践平台,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全球意识和国际思维、通晓国际法律规则、熟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善于处理涉外事务的复合型国际化法治人才,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已经开启。新形势承载新使命,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任务需要新作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精神,接续奋斗、久久为功,努力实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高质量发展,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