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士兵:案例研究是应用法学的路径,应用法学是案例研究的升华
法治社会对良法善治的追求,决定了法学研究需服务于制定良法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这个意义出发,法学中并不存在只要纯粹理论而无需应用的部门或学科,应用法学不过是所有法学各部门、各学科的实践场域,法学能否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应用,能否跟随时代步伐有效推进良法善治,构成实践对法学的评判与要求。应用法学是法学的“华山论剑”。
“有了真问题,才有了真学问”。应用法学从真实案例中来,到真实裁判中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为审判服务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基本目标,进而通过不断积累、总结、提炼,应用法学得以实现服务于司法决策和国家立法的更高目标。审判、政策、立法具有时代性,必须与时俱进,因而随时代嬗变也构成应用法学的常态。应用法学不变是死路,变,则要按照时代的要求,厘清应用法学研究的路径、目标、任务和步骤,如此,方能实现应用法学有效、有序、健康的嬗变。
将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进行区分不是真问题,因为只要是法学,就必须既有理论,又能应用,如果为应用法学找一点定位的话,无疑,以案例研究作为研究路径属于应用法学的定位,也是对应用法学研究的要求。理论法学较之应用法学有更多的研究路径,前者可以从体系、原理、比较或历史中推演出研究的成果,甚至可以单纯用理论检验案例,评价裁判。应用法学是基于案例研究的法学,研究者从已决或未决但存在争议的案例中,通过案例解析发现法律问题以及足以影响法律适用的争议事实,运用信息科技,对照法学理论,按照社会发展与伦理进步的时代要求,总结、提炼法律适用最佳方案,襄助法官裁判,进而推动司法政策的形成,完善国家立法。案例研究是应用法学的路径,应用法学是案例研究的升华。襄助裁判、推动政策、完善立法,构成应用法学研究追求的三层目标,层层递进,无论是法学研究者还是司法工作者,其研究成果若能在这三个层面上得以应用,功莫大矣。事实上,应用法学的研究成果如能被法院裁判所采纳,与在名刊发文异曲同工。
应用法学研究的三层目标构成应用法学三层价值,属于微观、中观、宏观不同维度,对应于应用法学在不同层级上的服务对象,任一价值的实现都构成对应用法学研究的正向评价。从微观到宏观的服务对象来看,应用法学研究的宗旨并不旨在建立学术理论体系,而是旨在解决问题和创新机制,极具问题意识。应用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用来丰富或建构法学理论体系,甚至推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但应用法学本身不必具备这样的学术追求。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应用法学研究者放下身段,沉到案例之中,凝神聚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审判能力现代化,如果因此有幸推动了机制创新乃至制度创新,推动了审判体系现代化,也不足为奇,因为从真问题出发的应用法学研究原本播下的就是龙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法释2019第23号)本质上就是应用法学研究的成果,这一机制从解决个案法律适用分歧出发,站在最高审判机关的角度推动国家法制统一,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益补充。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既有解决个案法律适用分歧的小智,又有完善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大智,鲜明地反映了应用法学研究集小智成大智的研究特点,鲜明地表达了应用法学先治事后治制的服务路径,豹变可期。
应用法学的研究目标极具社会性,这就决定了应用法学研究的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不能满足于躺在文字里面,不能止步于高头讲章,而要为社会所关注,为司法机关所应用。为此,应用法学的案例研究应当做到从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普遍情绪中寻找案例,通过信息科技固定同类案例,立足社会正义遴选优秀案例,本着优化裁判方法、推动司法政策、完善国家立法提纯、组构裁判规则,如此,方能确保研究成果具有社会关注度,确保应用法学具备现实应用的本质属性和固有价值。
当代中国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世界又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制度竞争为核心的各方面竞争激烈,迫切要求我们尽快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这一重要论断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纲领性要求。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决定》作了全面、准确的总结,要更好地把这些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按照《决定》要求,“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必须在坚持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具体到我国的审判制度,按照《决定》提出的基础性、纲领性要求,审判机关要紧跟时代步伐,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标准,更好地把我国审判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根据《决定》的总结和提出的要求,这些标准可以初步理解、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工作的政治标准,即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政治稳定,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增进人民福祉,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审判工作的法治标准,即在审判工作中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捍卫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是落实推动经济繁荣,促进共同发展,维护生态文明的审判工作的社会标准,即在审判工作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保障按劳分配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保驾护航,使全社会充满生机活力;
四是落实维护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的审判工作的伦理标准,即在审判工作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发挥制度优势夯实文化根基。
这四个标准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是审判制度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奋斗方向,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应用法学为审判服务,决定了应用法学必须因应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而变,必须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具体而言,就是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大力繁荣应用法学研究,把上述四个标准作为“公平正义”的时代准据来考量法院裁判的“每一个案件”的“产品质量”,从中发现并汇集优秀的案例;寻找、过滤、提炼、组构充分体现了四个标准的裁判规则,服务、襄助后续发生的审判活动,提高审判质效;借助现代信息科技,进行大数据分析与提炼,建立更加有效的法律适用研究方法,防止与解决法律适用分歧。
质言之,考量“产品质量”、提高审判质效、防止与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是新时代对应用法学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应用法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优势性,实现应用法学时代嬗变的具体路径。与此同时,随着应用法学研究循着这一时代要求的不断深入开展,随着体现了“四个标准”的裁判规则与优秀案例在各个审判领域的不断发掘和丰富,法院建设也将出现新的考量,应用法学研究也将会为法院建设提供新的参考坐标,推动法院建设的现代化。
当前,应用法学的时代任务是建设类案同判规则与优秀案例数据库,这是应用法学服务三个目标,落实四个标准,实现应用法学时代嬗变的必然要求。我国应用法学研究从最初编辑案例选到后来开展优秀案例分析,再到当前开展类案同判规则与优秀案例数据库的建设,展现出由简入繁,由表及里,由点到面的发展轨迹。这一发展轨迹清晰勾勒出应用法学研究从渐变到迭代的变化,研究成果实现从资料性到参考性、襄助性的提升。如果说案例选、案例分析是应用法学研究的1.0和2.0版,类案同判规则和优秀案例数据库就是应用法学研究的3.0版,其中心任务是立足为审判服务这一本位,通过“个案”研究,借助信息科技手段,固定所有(一定时空下的)同类案件,从中寻找不同程度体现了上述四个标准的“公平正义”的优秀案例,形成同类优秀案例集合,进而过滤、提纯、组构符合公平正义的裁判规则,服务同类案件同类裁判。这一版本的应用法学研究坚持案例研究的路径,但拓展到类案研究;坚持法律适用分析,但不局限于法教义学指引,增加通过大数据分析提炼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的方法和要求。
开展这样的应用法学研究,应当突出坚持三条原则:一是牢牢把握以四个标准为准据建设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以四个标准发现、过滤、提纯、组构裁判规则。如果说案例库是矿藏的话,开发类案同判规则就是选矿、提纯、精炼的过程,考验的是研究者的研究能力,而不仅是挖矿者的体力,研究成果要经得起四项标准的检验,经得起同行的评判;二是以内在的准确和外在的普遍接受度为标准建设优秀案例库,要求研究者按照“习惯法”的标准选定优秀案例,所选的案例必须事实清楚,判断标准明确,法律适用准确,为社会(如百姓日常生活、商业交易实践)普遍接受,即案例内在是精品,外在为正确。这既为建设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打下解析与归纳的基础,也为裁判者提供可以直接参考的优秀“先例”;三是以人文精神为指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科技技术,坚持搜索、整合案例大数据是为了发现事实真相,提炼裁判规则和固定优秀案例是为了探求社会正义的基本理念。大数据和信息科技不是为了寻找大量的数据,而是为了挖掘真相和明辨是非,在时代提供的进步标准和先进科技支撑下,告别“正义得不到伸张,就让真相石沉大海”的无奈,实现“真相”与“正义”俱在,并开放性地接受社会和同行的验证和评判。
应用法学研究如果能够科学地考量个案“产品质量”,通过落实四个标准,提升法院审判质效,就能够逐步为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新型的参考。区别于法院审判管理对审判质效的要求和考量,应用法学对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研究完全围绕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四个标准为准据,对法院裁判案件的“产品”进行分析,而不涉及法院其他软硬件等各方面,形成的参考指标均来自于案件,也反过来考量案件,并进而衡量法院的审判能力。这取决于应用法学研究本身的质量和持久,可视为应用法学的时代任务延伸出的新内容。
应用法学以案例研究为路径,案例研究的广度、深度制约着应用法学研究。当前,我国的案例研究在广度上尚处于“露天开采”阶段,研究涉及的案例不足法院裁判案件的千分之一;在深度上,案例研究能力尚不能满足案例逻辑解析的需要,尤其在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解析上能力不足,确定事实争点、分解法律要点能力薄弱,直接影响到应用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效果。针对这一现状,当前我国应用法学研究的步骤应当与案例研究同步,案例研究应当遵循先繁荣再集中、先自觉后自发、先参考后指引的指导思想和步骤,逐步展开,应用法学亦如是。一是要鼓励具有案例研究能力的单位和研究者积极投身到案例研究中来,百花齐放,繁荣案例研究,不宜搞整齐划一,避免对案例资源和研究机构职能的集中,甚至垄断;二是要有建设类案同判规则和优秀案例数据库的自觉行动,需要组织和引导,法院、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都是很好的组织者,待案例研究繁荣起来后才能期待和依靠案例研究的自发行动;三是案例研究成果先作为审判的参考资料,在具备资料性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升其引导和襄助裁判的价值,无论是哪一家、哪一级研究形成的应用法学成果,都不当然产生权威性,也不以权威性为追求,而是先满足参考性,要具备全面、准确、细致的特点,为审判者提供好用的、现成的参考,为法院院庭长、审判委员会有效开展法院内部个案监督提供同类案件的裁判态势与分析,有效实现裁判者、监督者站在同一个认识高度上开展具有建设性的对话、碰撞并形成有益的共识。
应用法学至简至朴,但通过案例研究的千磨万击,要达致至准至利,才能实现其应用的研究目标。因此,置身应用的场域,法学的“华山论剑”唯有展现出各学科的应用绝学,方能指导实践,推动发展,为我国审判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