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发布新版权法
2017年11月02日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科威特不仅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之一,还是《保护作者权利阿拉伯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伯尔尼公约》是率先考虑版权的国际立法之一。《伯尔尼公约》第一条规定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此外,第二条阐明了《伯尔尼公约》寻求保护的作品类别。在各国起草版权法规时,《伯尔尼公约》是各国立法者参考的主要国际标准。
重大变革:
保护期延长至作者死后50年
此前,1999年有关知识产权的第64号法律(以下称为旧版权法)是科威特管理版权的主要立法。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旧版权法中的模糊之处和程序问题使得科威特必须实施一套更加结构化且更详细的法律来保护其版权。因此,2016年的第22号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法律(以下称为新版权法)代替了旧版权法。许多人认为,这项立法是科威特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作出的回应,因为USTR认为科威特的知识产权法律效率低下,并因此将科威特列入了“优先观察名单”,如果科威特想让美国将其从“优先观察名单”上移除,科威特必须出台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并改进其知识产权执行机制。
因此,新版权法将版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死后50年。值得注意的是,该保护期满后,作者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而对其授予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不再适用。
根据新版权法,作品的作者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当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时,财产权利使作者从其作品中获得收益。而精神权利则使作者保留其文学或艺术作品与自身的联系。新版权法规定了一项广泛的程序,超出了其他一般版权法的要求。然而,新的和旧的版权法均未直接将财产权利限制到特定的活动,而只是宽泛地表述作者本身享有许可和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新版权法:
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
新的版权法适用于科威特的公民和外国人,以及在科威特首次出版(或注册)其作品的作者。新版权法的规定还适用于WIPO成员国的公民。这项立法适用于广泛的管辖区,因为它也适用于向科威特公民提供相互权利的国家。
新版权法规定旧版权法中与新规相悖的法律规定无效。然而,新的和旧的版权法均规定遵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标准。例如,旧版权法第二条对计算机文学作品(例如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新版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款与上述规定类似,规定对计算机软件予以版权保护,该条款符合WIPO的国际标准。然而,《伯尔尼公约》等某些国际公约并未对计算机程序(包括数字数据库和软件)予以版权保护。
另外,还授予广播组织、表演者和音像制品制造者合法权益。
新版权法允许为达成某些特定目的而使用作品,例如报告、私人使用或科学研究和教学。由于这些例外,在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立法者还考虑了一般大众的利益。新版权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详述了适用于表演艺术家、音像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的相关权利和规定。
程序变化:
授权国家图书馆确保法律实施
新版权法授权科威特国家图书馆,确保版权法律的实施。这是科威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中一个全新且不同的概念。之前,科威特信息部是在科威特执行此类立法的主管部门。然而,新版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主管部长指定后,国家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有权通过审查印刷厂、图书馆和酒吧来监督和检查立法的执行情况。该条款还进一步规定以上实体的场所存在违反新版权法时,可以暂时性地或(在反复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永久性地关闭这些场所。
尽管本次立法赋予国家图书馆实质性的权力,但对这些问题进行调查的专有权由公诉机关负责。在这方面,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机关将负责有关侵犯新版权法的所有诉讼。此外,如果违法者侵犯了版权所有人的经济权利或者精神权利,则其可能面临着6个月至2年的监禁以及500至5万科威特第纳尔的罚款。这要求国家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在可能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下通知公诉机关,以对此展开调查和提起法律诉讼。
现如今,版权立法至关重要,因为版权法律保护并鼓励作者的创新和创造性的作品。新版权法使其与WIPO等各组织规定的国际标准接轨。因此,企业实体和个体作者应确保在科威特处理受版权保护的信息时遵守新版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