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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人乔丹:保护名字很重要最高法判乔丹体育三商标撤销-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6-12-10 00:10:00 浏览次数:1431 次
  


飞人乔丹:保护名字很重要最高法判乔丹体育三商标撤销

当众体育2016-12-0920:38:11乔丹阅读(0)评论()

  判决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乔丹体育称裁定对其现有商标不会构成影响

  历时4年的“乔丹”商标侵权案有了最新进展。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NBA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公开宣判。判决认定乔丹体育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不过,乔丹体育在判决后表示,这3件商标均为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

  飞人乔丹:保护名字很重要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乔丹体育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等情况,违反商标法,应予撤销,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据了解,法庭上双方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乔丹体育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

  在判决后,美国NBA明星“飞人”乔丹发声明称,“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昨天,乔丹体育也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声明,表示尊重此次再审裁定。“本次裁定的10件商标,包括支持再审申请人的3件商标均系我司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乔丹体育称。

  姓名权侵权案还未一锤定音

  “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这是飞人乔丹在声明中的最后一句话,显然他和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还没有画上句号。

  美国NBA明星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的官司不止一个,除了已经打了4年的商标争议案,还有姓名侵权案。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曾向媒体表示,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北京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北京法院不予受理。当时给出的理由是乔丹在中国没有唯一指定性,迈克尔·乔丹的乔丹在美国只是姓,有成千上万人姓乔丹,没有特指某个人。随后,乔丹转至上海起诉。同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乔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向媒体表示,本次宣判的10个案件,只是68个“乔丹”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法在去年已经对大部分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此外,他还表示,乔丹体育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四个最主要商标,都在那50个案件当中。今天被判应予撤销的“乔丹”商标是周边业务的商标注册,比如游泳衣、装饰品、啤酒饮料等的商标注册。因此,今天的宣判并不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的经营。

  乔丹商标案大事记

  ●2012年2月23日

  迈克尔·乔丹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2013年3月29日

  乔丹体育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讼,要求迈克尔·乔丹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

  ●2014年4月

  中国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迈克尔·乔丹和耐克公司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发起多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2015年2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纠纷7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乔丹方诉求均遭遇驳回,乔丹和耐克公司随即提出上诉。

  ●2015年4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78个系列商标争议案中的32个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

  ●2016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乔丹体育上市之路存变数

  2011年,风头正劲的乔丹体育顺利闯关过会,计划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乔丹体育也因“A股体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备受关注。就在上市的前夕,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乔丹体育上市进程因此暂停。

  时隔4年后,乔丹体育重启IPO,招股书显示,乔丹体育拟登陆上交所主板市场,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4亿元,保荐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该公司融资10.64亿元主要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直营店等项目建设。

  有法律人士称,最高法判决后,乔丹体育的上市之路存变数。对此,昨日乔丹体育在判决后对媒体表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IPO目前处在待发行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这一事件对乔丹体育的上市进程影响不会太大,“一方面,双方的纠纷已经持续数年,如果有负面效应已经在此前发生。另一方面,乔丹体育公司其他拼音、图形等商标并不受影响。当然,鉴于当前的判决,可能会对乔丹公司其他商标的稳定性构成隐患。”

  “企业应自主创新赢得市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告诉记者,昨天最高法院的两份判决共同确认了一个事实,即球星乔丹对“乔丹”二字享有姓名权,在此基础上,对于与明星乔丹紧密相关并与运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中的“乔丹”文字商标,可能都涉嫌侵犯明星乔丹的姓名权,而致使商标申请存在损害在先权利,进而可能被撤销的风险。鉴于乔丹公司与明星乔丹之间存在争议的商标并不仅限于此次审理中的相关商标,对包括其他案外人可能持有的相关文字“乔丹”商标,都会产生指导作用。

  此外,他还表示此案给广大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度,申请商标打造品牌的方式,并不可取。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商标可能权利状态不稳定,存在申请阶段被驳回、核准注册后被撤销等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打造品牌,很容易卷入漫长的诉讼纠纷中,使得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被“分心”,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企业还是应该通过自主创新、可靠的产品、良好的口碑去赢得市场。

  最高法判决对统一此类案件裁判标准将产生影响

  据了解,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可能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影响。

  “此案经过了很多审判程序,时间长比较正常。”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薛军认为,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案件也比较复杂。主要涉及在中国注册商标如果使用了一个自然人的姓名,不得损害在先的姓名权的内容。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是一个外国人,比较大的问题在于他真正名字的显示是在英文的环境中,由英文拼写呈现。在其对应在汉语当中的时候,是否对应本人,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证据进行认定。”薛军表示,这个案件对于外国体育娱乐等明星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新京报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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