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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商标之争-智慧财产网
来源:21世纪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3-07 10:08:00 浏览次数:1754 次
  


21世纪网 保险巨头中国平安此前也经历过商标之争,只不过“战场”在中国香港。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PingAn”商标在香港争夺使用权之路可谓十分艰辛。

2003年8月30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在第36类的“财务、金融事务、房地产”等服务项目上提出“平安”、“PingAn”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4年6月30日取得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核准注册。

但中国平安并不从此过上相安无事的生活。事情源于一家香港从事证劵业务经营活动的本土企业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对中国平安的起诉。

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从事证劵业务经营活动的本土企业,原名为香港平安股票,香港平安股票成立于1970年初期,是远东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之一。 2004年7月9日,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向香港商标注册署申请注册“平安”、“PingAn”两商标,被告知前述商标已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于在香港提出“平安”、“PingAn”商标注册申请,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遂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在先商标使用权向香港高等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平安”、“PingAn”商标。

2006年香港高等法院对“平安”、“ PingAn”商标案做出一审判决。香港高等法院依据“使用在先”的原则,即根据《香港商标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关于“凭借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 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尤其是凭借关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他人提出商标申请,拒绝注册申请”的规定,判令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持有的“平安”、“PingAn”两商标注册无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事件出现了新的转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二审中胜诉,赢得在香港地区 “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二审中,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书援引《香港商标条例》认为,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的香港证券公司, 其商誉仅局限于该公司3000余名客 户。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型综合金融服务商在香港以“平安”、“Ping An”商标从事经营活动,并不会对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的 商誉及业务造成损害、或令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混淆。据此,上诉法庭接纳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判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 “平安”、“Ping An”两商标的商标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并推翻一审法庭2006年8月30日的判决。

但事情并没有终于此。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继续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了诉讼,审判结果依然是最终由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赢得了“平安”、“PingAn”商标的所有权。

终审法院判决书称,香港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在2003年将英文名由本来的‘PingOn’改为‘PingAn’,是因为更换管理层及普通话日渐普及,并非二 审法院认为的“香港平安证券更改英文名称,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2002年入股中国平安,香港平安证券改名是刻意纵容混淆”这一推论,并表示二审法庭的这 一推论表示“惊讶”, 指出这个错误的推论影响了二审法庭对案件证据的评估,终审法院不予采信。

至此,为时五年三审的商标拉锯战落下尾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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