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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刀阔斧改革修订著作权法-智慧财产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2-03-28 09:39:00 浏览次数:17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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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上月底完成分析及讨论修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细则性表决通过了修改该法案,法案将于2012年6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改主要从专有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平衡及知识产权侵权刑事化三方面着手

  汪闽菊

  澳门著作权修改法案自2010年10月在立法会全体大会一般性通过后,交由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分析及讨论,历经1年多,由于法案涉及大量技术性问题,立法会及政府的法律顾问做了大量工作,解决技术上的分歧,形成了最后的草案文本。

  委员会主席郑志强表示,此次修改该法案是为了适应两份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延伸至澳门,与国际接轨。

  旧著作权法源自葡萄牙

  澳门在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之前,一直采用源自葡萄牙的包括保护著作权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制度,除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等国际性公约外,有关著作权制度由公布于1972年1月8日《政府公报》之1966年4月27日第46980号法令所规范,此乃当时澳门对作者权利之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1985年11月25日,当时的立法会针对社会中所出现的新问题也曾颁布制定了第4/85/M号法律,对音像制品的定义、翻版许可及未经许可非法复制音像制品的刑事处罚作出了补充性规定。

  1996年开始适用的新的澳门刑法典并没有在保护著作权方面作出任何规定,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继续规定于单行法规中。其后,当时澳门政府于1998年5月4日又颁布了第17/98/M号法令对上述澳门著作权法律制度作出一些补充规定。

  但是,面对近年来科学技术尤其是科技资讯技术的高速发展,著作权保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原有的法律制度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因此澳门政府于1999年8月16日颁布第43/99/M号法令,全面废止了旧的著作权法律,制订出全新的《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

  上述法规共有六编二百二十三条,分别对著作权的内容、归属、保护期、国际上之保护范围、使用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改旧著作权法迫在眉睫

  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为了使澳门的著作权法更贴近国际标准,解决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所衍生出各种关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著作权法的修改再次被提出来。

  同时,两个有关著作权的重要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先后于2007年及2008年在内地和香港生效。而澳门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并未体现这两个条约。澳门若要发展成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就须修改著作权法,以配合这两个国际公约,让澳门著作权法与国际接轨。

  澳门特区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指出,著作权法案的修订,一方面使澳门特区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更贴近现时的国际标准,解决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所衍生出各种关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提升艺术工作者及制作人的相关权利保障,也平衡了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该法案获通过后,将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份国际公约延伸至澳门实施打好基础。

  在明确立法意图和修改范围的前提下,委员会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和完善法案。

  强化专有权的保护

  一是强化专有权的保护。整个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立和保护专有权利。同样,法案也把进一步明确或赋予权利作为主要内容,比如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商业租赁权、艺术工作者的人身权等。

  具体说来,此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第一,迎合互联网和数码化技术的发展;第二,保护内容延伸到电脑资料库和其他资料汇编;第三,加强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链接权及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第四,对电脑程序和数据库的出租权、复制权以及表演者的财产与精神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五,加强保护版权人设置的技术措施,禁止他人非法破解;第六,对权利人管理资讯的保护,增加管理权利的电子信息概念。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法案将无线电广播也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规定如果取消保护无线电广播的技术措施(非法解码),尤其是为了进行转播或接收,将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两年徒刑或科以最高240日罚金。虽然有个别议员质疑政府所提的修订方案,认为会妨碍市民获取信息的自由,但澳门经济局代局长戴建业回应说,将无线电广播也纳入著作权规管,是为了配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两个国际公约,因为澳门要发展成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有必要履行国际义务。

  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

  二是平衡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与公众利益。既要保护知识创新,又要保护知识的传播,这种紧张关系一直存在于著作权法领域,同时也体现在数字环境。各国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意识到,作者的利益固然要保护,但也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为此,需要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这些体现在作品的自由使用条款、与电脑程序有关的自由行为条款、相关权利的私人使用和自由使用条款等。

  完善处罚制度

  三是完善处罚制度。法律既然赋予权利,就需要规定制裁,只有如此,权利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对于侵害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行为,除了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某些侵害行为需要刑事手段加以制裁。本次修改重整了著作权领域的刑事制度。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应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法案将侵犯网络传播的行为刑事化;将侵害技术保护措施和管理权利的电子信息的行为刑事化。技术保护措施和管理权利的电子信息虽然并非著作权或相关权利本身,但对于保护著作权或相关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将这方面侵害行为刑事化,澳门著作权法建议稿指出,这是有关国际条约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普遍做法。

  比如,法案第214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刑事责任,规定了非法获取著作权信息并作商业用途时,将会构成犯罪,最高刑罚为两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罚金,此处罚较原来最高120日罚金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尽管有议员认为处罚过于严苛,但此修改被认为是基于系统的一致性,为了与法案其他处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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