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智慧财产网(海南频道), 13311310638 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
首页 > 行业 > 社团
第十二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活动顺利举行-智慧财产网
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19 09:55:00 浏览次数:1696 次
  


2015年10月9日,第十二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在COSTA咖啡馆如约举行,此次沙龙也恰逢长江知识产权沙龙自启幕以来整整运行一周年,沙龙在各方支持下顺利进行。参加此次沙龙的特邀嘉宾是来自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刘明明庭长与潘小青法官,此外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韦之教授、滕锐博士、伍春艳博士、李薇薇博士、范长军博士、袁满博士生、部分硕士生以及彭英武律师。

  此次沙龙的主题为“微信商标争议案”,主要涉及商标法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沙龙伊始,李薇薇博士就案情进行了详尽介绍:2010年11月12日,创博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微信1.0”测试版发布;1月24日,腾讯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在第九类(电子公告牌类服务)和第38类(腾讯类服务)的注册申请;2011年4月,创博公司“微信系统”软件开发完成,该软件是一项向用户提供来电号码及其归属地等的服务,创博公司就“微信系统”产品,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业务合同,但缺乏证据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2011年6月,创博公司就“微信系统”产品,与山东某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合同,但合作单位在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的书面证言中,表示该产品名为“沃名片”;2011年8月27日,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该商标指定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2013年3月2日,腾讯获得核准注册的“微信”图文商标,即“微信APPlogo微信文字”;2013年3月19日,北京第三人(北京朝阳文化传播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做出(2013)商标异字第7726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2013年7月,据工信部发言人称,2013年我国微信用户超过四亿;2014年10月22日,商评委做出商评字[2014]第67139号关于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创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有报道称,腾讯公司“微信”产品用户数量已超8亿;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介绍完毕,李博士结合新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条文提出“既然与其并列的前七项都为绝对禁止事项,到第八项变为相对禁止的情况下怎么理解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困惑,就这一问题大家从三大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首先,有关“公共利益”界限问题。该案判定结果最主要的依据是腾讯用户众多,如果判定其商标侵权,则会损害广大用户利益。彭英武律师指出,换商标对用户没有影响,正如将“王老吉”换为“加多宝”一样,用户的实际利益没有损失。韦之老师也认为在这个关系中用户不会被误导,剩下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利的关系,不同的利益考量之下,有关“不良影响”的界定也会不同。刘明明庭长解释道,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找不到直接适用的法条,则会寻求最相似的条款进行适用。最后大家在这一问题上就法律适用中应先穷尽规则,再用原则,不能因为和千千万万用户挂钩,而且还不知是真的挂钩还是假的挂钩情况下,而对法律进行破坏这一认识上达成共识。

  紧接着,范长军博士则指出,在德国法中,对于商标的保护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情形之分,未注册商标则要判断其使用情况和知名度,当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时,在先注册的商标享有优先权,我国法律中也保护在先注册。博士生袁满补充道,申请商标的情况在数据库中可以查看,在“微信”商标案中,商标库中有81件,大部分在待审。彭英武律师认为商标局否定申请在先原则等于在挖自己墙角,长期如此,则不会有人愿意去商标局注册,此种行为完全为短视行为。同时彭律师将“上岛咖啡”一案与此案作对比,二审法院在“上岛咖啡案”中认定侵犯在先注册权,至少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韦之老师则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对执法者不守法的不良影响进行了形象的描绘,并强调可预测性是法律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如果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比较大,潜规则就容易冒出来。

  沙龙尾声,滕锐老师从宪法角度对该案进行了解读。他认为该案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其中囊括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问题,最终涉及到法官的威信,同时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既要维护,也应以利益平衡的视角来看待问题。范长军老师也提出法官造法、法官自由裁量与宪法的关系中还是应该体现法律的关系,法官在认定一种新的权利的同时也构成了对其他13亿人的限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就不应用“公共利益”抢夺私有财产。滕锐老师结合“微信”一案指出,腾讯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否吻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陪审团的感性认识和法官的理性认识也有所不同。

  时间悄然流逝,此次沙龙也落下帷幕,关于问题的讨论虽没有结论,但在思想的碰撞中大家各有所得,这也是沙龙自由交流的意义所在。

  附:第十二期长江知识产权沙龙“青年知识产权访问学者”侧记

  刘明明庭长:坚守岗位利落办案,与时俱进谦逊学习!

  斯文典雅的刘庭长是80年代毕业于广西大学的优秀知识分子,她刚毕业就进入了法院,并且把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坚持到了现在。从进入法院到现在,她经手办理的案件不计其数,审判实务经验丰富。为了在基层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庭(民三庭),刘庭长不辞辛苦去省高院和市中院学习如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回到区基层法院传授经验,为民三庭的工作顺利开展做出了很多努力和贡献。

  刘庭长在法律人茶座中给我们分享了很多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她所在的民三庭每年须处理两百件左右的知识产权案件,而庭里法官数量有限,这使得每位法官的工作量很大,法官在节假日加班也是常事。她还说,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对证据的认定是最困难的工作,这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要涉及各个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尤其是科技快速发展导致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具体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她们经常要请教相关专业人士,有时候要拿起厚厚的专业书籍学习,才能克服专业知识上的障碍。因此,她一再表示,希望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能注入新鲜血液,希望更多有工科背景的,掌握知识产权知识的法律人加入到她们的队伍。

  在沙龙讨论上,刘庭长一直谦逊地称自己是出来学习理论知识的。在讨论关于微信商标案的过程中,刘庭长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发表了对案件争议的观点。

  潘小青法官:把青春岁月献给司法,只因为无比热爱!

  潘小青法官是一位直爽热情的人,因为她的子女跟我们是同龄人,所以她亲切地关心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此外,潘法官也令我们无比佩服,因为,潘法官三十多年的工作时光都在法院里面度过的。如果说刘庭长是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舵手,那么潘法官就是民三庭的最好的水手,刘庭长把控知识产权法庭的大局,潘法官则凭借着多年的司法实务经验,对处理各种案件都游刃有余。

  在法律人茶座中,她提到,如今的法院执行环境越来越好,因为如今的法院与银行等机构都已经通过互联网连接,法院系统也通过在网络上公布失信人名单,这些措施都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率大大增加。在与同学们的交流中,有同学问道,对我们这些90后的法学毕业生,有些什么样的从业建议,潘法官不假思索的说:“到法院来吧!”这句话她没有开玩笑,虽然法官的经济收入不会丰富到令人羡慕,但正是某种正义的使命感,使得潘法官如此热爱!

  两位在法官此次到来,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宝贵的司法实务经验,从她们对法官这一职业的坚守和热诚中,我们也感受到了许多的正能量。二位法官不仅在工作上有着极高的热情,对生活的乐观和热情也深深地感染了我们这些年轻人!

  文章录入:张瑾 ? 责任编辑:张瑾?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广告服务|诚征英才|保护隐私权|免责条款|法律顾问|收款账号信息
©智慧财产网(海南频道)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13311310638 备案号:京ICP备11029095号 Copyright © 2019 www.ezhicai.cn All Rights Reserved.
返回
顶部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