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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一审获赔220万元涉诉不正当竞争-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2-11 07:10:00 浏览次数:1237 次
  


“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一审获赔220万元涉诉不正当竞争

此文章帮助了13人|作者:北京商事诉讼律师|来源:法邦网

导读: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开心消消乐”因为操作简单,情节好玩而受到网友的热烈欢迎,近日,发生了一起消消乐侵权案件,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心消消乐”侵权案。

“开心消消乐”侵权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心消消乐”侵权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亦开发了一款相似的三消类游戏,同时使用了与“开心消消乐”近似的游戏名称,游戏宣传和下载界面中均使用了与原告的名称近似的“开心消消乐2015”、“开心消消消”等字样。乐元素公司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古川公司在多家媒体平台及被告的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就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0余万元。

古川公司辩称其未开发相关游戏,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消消乐”已构成通用名称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消乐侵权案件获赔

法院认为,古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元素公司对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商标权,同时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手机游戏的营利特点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涉案游戏确存在持续时间长、侵权故意明显、侵权表现形式多样、获利可能较高的情况,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对本案赔偿数额予以酌定。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法院综合本案的公证情况、律师工作量较大及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酌情予以支持。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同时考虑到古川公司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实误导了相关社会公众,损害了原告的相应商业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理应消除相应影响,判定古川公司应在自身官网中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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