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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不良影响“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2-01 06:34:00 浏览次数:1321 次
  


具有不良影响“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失败

作者:北京技术开发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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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1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及图”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被异议人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因此,商标局决定,“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对于“国酒茅台”商标,十多年来,贵州茅台可谓是“屡败屡战”的典型。贵州茅台于2001年9月13日申请的申请号为1991120和1991122号“国酒茅台”商标,2002年被驳回复审,商标已无效;2006年8月1日申请5514889号“国酒茅台”商标,2009年9月被驳回复审,商标已无效。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在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商品上申请了4个不同图案的“国酒茅台”商标。2012年7月,“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初步审查。初审公告招致一众酒企的强烈反对,据说到“国酒茅台”商标申请3个月公示期满,国家商标局一共收到多达95件次异议,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

一、为什么“国酒茅台”在白酒业有如此强烈的反对声呢?

在酒之前冠以国之名,将赋予白酒这种商品以强烈的政治、文化、情感色彩,具有极大的品牌附加值。长久以来,贵州茅台将“国酒茅台”作为广告语宣传了多年,意图植入“国酒=茅台”的印象,以昂贵的价格和高广告曝光率,成为中国白酒行业的顶尖代表。当然,消费者也认可茅台的质量,追随茅台的品牌。但同为白酒企业,泸州老窖有“国窖1573”,五粮液有“国五液”,是否配得上“国酒”之称,消费者喜好各异,不能一言蔽之。如果贵州茅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将垄断“国酒”这一名称,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试想有了“国酒”,企业会纷纷效仿,是否就会有“国烟”、“国茶”、“国瓷”等一系列国字号产品?这种现象很不健康,是企业利用中国百姓崇尚威权、追捧“御用”的心理,搞不好会出现许多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事情呢……

二、为什么“国酒茅台”具有不良影响?普法时间到!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局认为,对于“国酒茅台”商标提出的异议,其文字部分含有“国”字,没有违反《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含有“国酒”,亦未违反《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商标局是以“国酒茅台”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予注册的。

针对“国”字号商标,2010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一个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三、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国”字头命名的商标,社会公众会将其与国家影响力联系在一起,可能存在夸大宣传或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情形,故必须“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中国消费者的观念和法治环境正在发生变化。贵州茅台在“国酒茅台”商标上屡屡碰壁,也许失掉“国酒”商标对销量根本没有影响,但茅台虽好,以质取胜更棒,希望藉此优化品牌宣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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