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判决首例涉外侵犯著作权刑案
2017-01-2507:01:23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 唐慧玲 葛宝华
“如果时光倒流,我绝不做盗版。”身陷囹圄的被告人邹某,在被法院判决后后悔不已。作为江苏省苏州地区第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该案背后的教训一度引发出版业高度关注。这起侵犯著作权案,不仅被评为2016年度江苏省文化厅知识产权保护十大精品案件,也在近日举行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聚力创新 检察护航”新闻发布会上,作为2016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6年8月19日,此案宣判后,被告人、被告单位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制作盗版cfa捞金
2013年,大学毕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邹某,在与老乡聊天时得知,盗版印刷美国kaplan公司出版的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简称cfa)书籍,在网上销路非常好,便一直想通过做盗版cfa书籍赚钱捞金。
2015年,邹某在一家代购正版cfa书籍的网店花费15000多元购买了leve1 1-3三套书籍,拿到了kaplan公司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且下载了这三套书籍的所有电子档。随后,他找到了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陈某,以21万元的价格谈妥三套书籍共印刷45000本的生意。
随后,陈某因为自己来不及印刷,就找到挂靠在上海欣佳印务有限公司的王某、赵某某帮忙印刷,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吕某某负责装订,最后将成品交给邹某。邹某先后在淘宝“永恒之火777”“金融书城2016”“苏城办公”等多个网店中销售cfa书籍近两万本。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等人印刷,后被告人陈某让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印刷,让被告单位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吕某某装订kaplan公司出版的cfa书籍45000册,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案发后,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查获的cfa书籍进行鉴定,认定合计24005本、1501张复制品均为侵权复制品。后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抽样鉴定,扣押涉案书籍等与kaplan公司出版的cfa书籍内容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及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或自己和单位的罪行,建议法庭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非法获利55万余元
据了解,案发后,昆山市检察院同步启动了提前介入侦查模式,通过阅卷、现场勘查,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制定侦查方案。
2016年1月14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昆山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实邹某侵犯著作权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因为时间关系部分客观证据的同一性比对等尚未收集到位,补证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较强。该院于1月21日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附条件逮捕犯罪嫌疑人邹某。
在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后,昆山市检察院立即与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图公司代表、中信凯岚公司相关负责人、美国kaplan公司亚洲区高级法律顾问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督促各方收集或提供相关证据,以完善证据链。
法院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kaplan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等人印刷cfa书40000余册,并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书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印刷、分包给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印刷的方式,为被告人邹某印刷盗版cfa书40000余册。被告单位上海弘磊纸公司及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吕某某在明知印刷品cfa书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装订盗版书。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在明知印刷品cfa书为盗版书的情况下,为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公司印刷盗版书30000余册,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法院依法判决邹某、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6万元不等;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