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网络视听季:短视频“同人小说”如何绕开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
2017-09-08 13:45??冯倩 李君娜???来源:上观新闻?
知识产权(IP)是网络视听企业的核心经营要素之一。如何保护企业IP资产?如何打击IP侵权行为?如何合理规避IP侵权风险?如何应对IP侵权诉讼?
2017上海网络视听季暨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产业论坛进行到第三天,来自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文化执法总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伦律师事务所等业界人士齐聚知识产权沙龙,集中“把脉”文化领域内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这也是上海网络视听季举办以来首次迎来知识产权沙龙。
存储在服务器上,算不算侵权?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提出,“以前一部网络剧独家的版权费可能是几百万,现在要买一部独家网络剧的传播权的话,可能要几千万、上亿。越来越贵的网络资源,成为大家要聚合的对象。聚合分成授权型、非授权形。非授权型的聚合模式就衍生出知识产权的风险,包括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那么,把未经授权的内容存储到自己的服务器,是否就构成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徐飞以“神马搜索”侵权案件为例加以说明:“无论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WCT的相关规定,都没有规定要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条件,所以服务器标准的法律依据站不住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要符合将作品存储在服务器上,通过有线和无线向公众传播,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将作品存储在服务器上,实际上是一个复制权控制的行为,后面向公众传播,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其实是著作权人享受的两个独立的权利。如果说按照服务器标准,相当于把这两个权利混合到一起,构成侵权网络传播权的前提必须先侵犯复制权,这在逻辑上不通的。”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文化执法总队稽查五处处长杨勇认为,这几年影视视听版权在2013年国家版权局介入之后有明显改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是可控的,对于不可控制的权利没有必要通过立法来予以保护。但在互联网环境下,被他人上传至向公众开放服务器或他人电脑硬盘的作品种子犹如空气一样很难控制。”
同人小说,版权侵权的“重灾区”
在当下“同人小说”风靡,许多读者和网络写手对此并不陌生,但“同人小说”恰恰是版权问题的“重灾区”。
沙龙上,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远超举了两个“同人小说”侵权纠纷例子:“去年10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受理一起金庸起诉的案件,小说《指尖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小说里人物的名称和性格,被要求赔偿500万;此外,上海浦东法院近期也受理了一个案子,涉及小说《摸金校尉》,一审判定为不侵权,目前还在二审,还没有定论。”
“同人小说”的二次创作可能是兴趣驱动的粉丝行为,也可能是利益驱动的侵权行为。究竟怎样才能尽可能规避侵权问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认为,同人作品的创作意图和最终呈现的形象本身,原著作者是否认同的意愿非常重要。“按照种类来讲,恶搞类的解构作品,甚至丑化正面形象的作品,问题更大。比如有作者发表了一篇小说《沙家浜》,把京剧《沙家浜》作了很多修改,解构阿庆嫂的正面形象,变成了通奸行为,导致原作者非常愤怒。”
有趣的是,多年前曾红极一时也陷入版权官非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短视频也在这个沙龙上被“旧话重提”。有观众提问,类似于基于影视片段的搞笑视频,是合理使用还是属于侵权?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舒海给出的答案是:“把电影片断放在一起编辑、整理出视频,存在改编作品风险的问题。是否侵权,还是要看原作者的态度,如果他认为对他的权益有损害,就可以提起诉讼。”
互联网游戏改编背后的“是与非”
网络游戏产业火爆,利益驱动也让网络游戏侵权屡见不鲜。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利民表示:“游戏类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也属于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案件。”他解释,游戏作品版权保护有几大类:“有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有通过《刑法》来保护,还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如果游戏元素注册成商标的话,可以通过《商标法》来保护。法院通常实行对比分类保护,比如说,文字部分通过文字作品来保护;音乐部分通过音乐作品来保护。各类游戏因素,通过对应不同的著作权的类型来进行保护。”
而关于游戏版权保护的探索也在不断“与时俱进”。王利民透露,最近浦东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是把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来进行保护。“像这一类的探索方式,有一定争论,但至少它是作出了这样一种探索。不管采用哪种比对方式,核心就是通过实质性相似的程度来判定是否侵权。”
除了制作方,平台方是否也有相应责任?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王伟表示:“平台方在运营过程中有审查的义务,自然而然应该承担责任。而第三方支付,可能牵涉到金融牌照、金融渠道以及款项流通,和游戏内容基本没有关联性,这种就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