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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跳槽新公司泄密“老东家”或获刑-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6-10-08 07:05:00 浏览次数:1902 次
  


【以案说法】跳槽新公司泄密“老东家”或获刑

2016年10月06日15:11

来源:湛江晚报作者:文/周文硕图/美编郑莹

如今,跳槽成为职场中的新常态,不少人离职后选择在同行业内继续就业。到新单位的工作后,有意无意将原单位的相关资料、业务信息等带到新的公司,却不知,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被原公司以泄漏商业秘密起诉。

案例——将客户资源带到竞争公司被起诉

朱某入职某有限公司,负责市场开发,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在合同期及解除合同的两年内,朱某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使公司的商业秘密,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相近或构成竞争关系的工作。

2013年2月朱某从原公司离职,3月份与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新公司后,朱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公司的多家客户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提供相关产品的订货信息,并达成交易。原公司认为朱某及X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诉至法院。

律师——协助新公司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或获刑

某律师事务所宋律师表示,如涉密员工在原公司技术、客户代表、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过,对产品研发、升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实施了协助新公司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严重侵害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

宋律师提醒,如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公司可以起诉该员工及下家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所有信息资料和存货、赔偿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违约金、赔偿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重大的,公司可以依照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向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提起控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哪些情况将会侵犯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文来源于湛江新闻网:http://news.gdzjdaily.com.cn/zjxw/content/2016-10/06/content_21579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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