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发布,快看看都有哪些案例上榜了?
中华商标协会2018年9月4日
9月1日上午,“2017-2018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在“商标典型案例评析论坛-商标法修改之恶意注册的规制”上发布,由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宣读获奖案例名单。
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活动目前已经举办了四届,对于发挥标杆案例指导示范作用,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因此得到了协会会员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支持,成为了每届商标品牌节最受关注的活动之一。
今年中华商标会共收到由企业、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11大类、103件报送案例,其中驳回复审案16件,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3件,撤销复审案4件,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7件,无效宣告案25件,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7件,异议案22件,异议复审案1件,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1件,侵权诉讼案7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0件。
根据典型性、影响力、示范性、创新性、实效性、参考性六大评审要素,通过评审委员会逐一评审,最终产生了26个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获奖案例如下:
一、“皮皮鲁”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授权确权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精神,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应体现在行政执法与司法中的方方面面。
在信息泛滥的时代,知识产权必须获得重点保护,否则作者们苦心独创的作品被肆意剽窃,会严重打击创作的积极性,甚至会抹黑读者的记忆,最终伤害公众感情。基于非诚信行为取得的权利,纵使商标已核准十四年有余,依旧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使之权利消灭。
二、“亿佰欧”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对依法规制当事人恶意抢注商标类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本案明确了此种非以使用为目的抄袭他人独创性较强的商标的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已违背了市场经营者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张氏太极”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入选理由:《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属于兜底条款式的表述,过于笼统,对商标评审、商标代理带了了不确定的因素。为了防止盲目适用一般性条款造成的行政权力扩大化,商评委已尝试着将“其他不正当手段”类型化,既能最大限度地将法无明文规定的恶意注册纳入其中,也使对恶意注册的规制有法可依。而该案件就是针对现行《审理标准》对其他不正当手段列举的三种具体情形的精准适用:(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3)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此案件充分彰显了商标管理机关对遏制囤积注册、搭便车注册的严厉打击态度。
四、“西红花”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等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其是通用名称应予撤销的,究竟以什么标准认定其为通用名称?本案灵活运用法条,对商品通用名称的界定突破普通大众消费者的普遍认知,而是从某一个行业从业者、某一行业的书籍记载认定上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某一标志为某一行业内的通用词,进而将其撤销。
五、“金陵超妍”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该案件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针对商标无效宣告的5年期间,看似非常简单的问题,但是到底哪天是最后一天相信很多商标权利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都只是模糊的认识。本案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让更多的商标注册人及代理公司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无效宣告的5年期间有了新的理解,同时对日后办理类似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有了较强的判例指导意义。
六、“正则绣”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率先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利保护,通过商标权看清“正则绣”真正的权利范围,再结合全面调查取证和对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则绣”顺利维权,系通过知识产权层面有效防止“正则绣”这一原创艺术被他人恶意独占。
七、“BOLIMO”商标无效宣告案
代理机构: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该案是《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商评委首次进行口头审理的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在口头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了质证。
八、“OKAYAMA”商标不予注册案
代理机构: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入选理由:本案中,商标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对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保护中,积极考虑了外国地名和中文地名的对应关系,对具有对应关系的中外地名同时予以保护。同时,还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角度,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给予保护。本案不仅为外国知名地名的维权人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充分体现了商标主审机关,在打击恶意抢注和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行动中高度的责任感和强大的执行力,极大地增强了海外维权人在中国行使权利的信心。
九、“三立人”商标商标异议案
代理机构: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是基于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服务上给予扩大保护的典型案例。商标局在本案中除了认可异议人「双立人及图形」商标的知名度外,也对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在实际使用中可能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了评述,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本案也进一步说明了《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仅为认定参考,认定双方商标是否近似仍要结合双方商标之近似程度、在先商标之知名度及实际使用情况、恶意等情形作为判断基准。
十、“宝马旋律”声音商标驳回复审案
代理机构: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1、及时有效地将新型商标进行保护,彰显了商标评审机关和代理机构不畏难、敢于创新,勇于切实践行新《商标法》对于声音商标的有效保护,该保护就保护,不用把难题延续到司法审判机关再行解决;2、宝马作为领先获得声音商标保护的权利人,巩固并提升了宝马公司品牌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3、通过证据收集、梳理、比较法研究、在先案例引证等等创新的代理工作,为声音商标等特殊类型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提供了典型案例。
十一、“猫力乱步”商标异议案
代理机构: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对于商品化权的保护,在之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在部分的案例中得以确认。2017年所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以在先商品化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十二、“虾小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案
代理机构: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对于在先权利人来讲,在进行美术作品设计时,需保留设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以便在后期维权时作为证据使用;在设计完成后,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官方形式保存作品图样及完成时间;对于代理机构来讲,需要了解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证据形式,积极引导客户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收集、整理工作,以便在遇到相关案件时能够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
十三、“滨州港”“PORTOFBINZHOU”及图等五十二件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
代理机构: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与《商标法》第十条二款规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不同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需要来证实申请商标整体确实与其中的地名要素已形成一定区别,且经申请人举证,复审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回归到本案,如果主体识别部分“滨州港”整体与地名形成区别,对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近似的解决也起到积极意义,即,申请商标被认定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前提下,同时也被判定未违反第三十条。
十四、迪奥立体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涉及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程序中国际公约同国内法在规定和操作上的衔接问题。国内法规定申请人在国际局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需向国内商标局提交补充材料,但是并没有有效的程序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申请人也无从知晓程序何时进入国内受理阶段。最高院认为,在相关申请人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完成了商标申请的国际注册程序的情况下,国内商标行政机关应当本着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子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以充分保障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最高院的这一意见有可能使相关处理程序和具体规则在未来做出一些调整,比如在商标局审查阶段增加给国际注册申请人补正通知的程序,或者是允许国际注册申请人在商评委驳回复审阶段补充相关申请文件。
十五、“SEAFOAM”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对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意义。首先,外文商标含义的界定一定是主要依赖于公众认可的权威出版辞典的解释。二是外文商标含义的界定客观上更依赖中国消费者对该外文的认知程度,包括对推定表达事物的知晓和认知能力。三是,外文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还依赖于该品牌的注册使用历史与推定表达事物之间的联系。
十六、“祁门红茶”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应该属于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地域范围有争议的地理标志商标行政纠纷案件,对于因使用的地域范围而产生争议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1、在商标注册人愿意协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对产区范围提出异议或争议,协商一致并经政府或行业主管机关批准后,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将地域范围限定在双方无争议的区域,报商标局审查核准。2、在商标注册人不愿协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理由可以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七条等,根据具体案情而定。3、除了上述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救济方面,在商标注册人不愿协商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其他应当包含的产区属于该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请求法院判决商标注册人修改《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将使用地域限定在与实际产区一致的范围。
十七、“周虎臣”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该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加强保护“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指引作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效果。
十八、“全季酒店”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由酒店行业两大知名品牌“锦江之星”和“全季酒店”商标争议纠纷,所涉争议核心为商标近似认定,且完整包含了商标近似认定判断的三个焦点问题: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2、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认定及整体、要部的比对来判定是否近似;3、以是否导致混淆误认作为近似认定标准。法院从上述三个维度及客观的市场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认定,充分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近年来商标近似判定(尤其是组合商标近似判定)的典型案例,具有参考价值。
十九、“CHARTER CLUB”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促使商标权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保障商标制度良好运转。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对OEM证据是否构成有效使用把握的一种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具体案例中,还是需要代理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搜集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争取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诉争商标在中国已实际投入生产经营中,虽商品直接出口至国外,未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流通领域,氮气生产行为仍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积极使用商标,而非闲置商标,故符合商标撤销制度有关使用的要求。且使用诉争商标的涉案行为实质上是贴牌加工贸易的体现,是一种对外贸易行为。如果贴牌加工行为不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贴牌加工贸易生产的产品将无法正常出口,而导致该贸易无法在中国继续。故认定使用诉争商标的涉案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也是基于公平原则。
二十、“斐乐”商标侵权诉讼案
代理机构: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1、本案明确适用《商标法》修改后新增加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本案认定幕后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侵权人的线上网店和线下工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商标法》修订后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主动适用该制度。
本案适用该制度对FILA品牌进行保护,代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逐渐加大。本案综合实际控制人的主观恶意及生产商、销售商的恶意,适用惩罚性赔偿,认定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极大的震慑了恶意侵权人,在当前恶意实施商标侵权、搭知名品牌便车的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形下,本案的成功维权,让侵权人有所警醒。从而营造出侵权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不能侵权的法律氛围。本案判决的作出,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参考。
二十一、“厨味”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代理机构: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中的争议焦点作出了相应的判定标准:1、在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的判定;2、文字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加上图形,是否导致文字商标显著特征发生改变的认定。在此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对于复审商标的使用判定标准具有重大的指导借鉴意义。
二十二、“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代理机构: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由于《商标法》未明确规定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赔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判赔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在过去为数不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基本上仅对侵权人判决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不判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新华字典”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判赔规则进行了漏洞补充,确认可以参照注册商标的判赔规则进行判赔,这一司法态度的转变,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十三、西贝与麦香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代理机构: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选理由:本案是内蒙古首例涉及首府地区百年老字号侵权案,是一个典型的利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进行在先使用抗辩的案例,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注册商标的前提下,亦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给予适当保护,以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该案对呼和浩特市、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各地对传统品牌、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二十四、菏泽汇源罐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代理机构: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最高院的判决给我们指出了大致的方向:被诉商标标识已经获准注册不是侵权人的有效“保护伞”;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始无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系合法使用当时尚属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或不应赔偿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二十五、安德阿镆诉福建廷飞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代理机构:铸成律师事务所
入选理由:本案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中外媒体及行业协会的广泛关注。本案的胜诉,及时矫正了被告实施的大规模宣传行为所引发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原告安德阿镆的国际形象及声誉。展现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公正对待境内外当事人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助于增强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
二十六、埃克森美孚诉四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代理机构:中国贸促会专商所
入选理由:首次确认在侵权案件中考虑适用驰名商标的按需保护原则,至少需要应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两方面进行考量。二是确认了“股东连带责任”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应当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