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显著性国家工商总局裁定“大姨妈”商标无效
人民网2017-09-3014:25
人民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贾兴鹏)日前,人民网记者获悉,因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大姨妈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为无效。
据悉,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大姨妈及图”商标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大姨妈”系已有的常用词汇,现多指代女性经期,具有明显的描述性含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独占“大姨妈”商标,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大姨妈及图”分别向第9类、第38类以及第42类进行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12358149号、13379061号、12358267号,分别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1月28日、2014年9月14日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所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
该条款中“仅直接表示”系指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及其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商标虽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争议商标由中文“大姨妈”及图形组成,其中图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头像。商标中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系一种亲属的称谓,特指母亲的姐姐,现已成为公众约定俗成的对于女性月经的代名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此外,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并未有效增加争议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综上所述,裁定“大姨妈及图”商标无效。
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则金华对此表示,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应当以能否“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定依据。
本案中,大姨妈本是母亲姐姐的称谓,但现已被公众约定俗成女性月经的代名词,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与女性月经相关,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中图形也仅仅是卡通女孩头像,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依法有据。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作为商标注册。这条分成两款,第一款是说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情形,第二是说如果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标志注册了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后,可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大姨妈本是一种亲戚称谓,但逐步演化为女性月经的代名词,即使用于商品也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指商品的功能及用途,不符合第一款前两项的规定。
王英占还表示,该商标虽经过注册使用,但并没有获得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也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委员会否决,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