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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商标侵权今日头条遭亿元索赔-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05 00:46:00 浏览次数:1678 次
  


被起诉商标侵权今日头条遭亿元索赔

作者:李显峰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2016-11-0419:50:52

原告为北京一家广告公司称今日头条侵犯其在35类的商标权

因为先取得“头条”注册商标35类(广告宣传等)的专用权,北京一家广告公司以“今日头条”恶意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今天上午,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案。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争议,原告及被告的代理人均表示回去研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被告侵权应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

起诉“今日头条”的是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与“今日头条”关联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经合法注册,取得“头条”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1年01月07日至2021年01月0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等。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并运营“今日头条”APP,将“头条”二字作为该款APP的图标使用,同时该APP的网页版在页面设计上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今日头条”APP及网页,虽表面上为一款转载资讯为主的工具,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内容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发布等活动。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被告在其运营的移动客户端应用程序上使用“今日头条”作为产品名称以及使用“头条”作为产品标识的行为为侵权行为,确认被告在其运营的域名为www.toutiao.com的网站上使用“今日头条”、“头条”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作为其含有广告服务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及62024元人民币的诉讼费用。

被告:规范使用己有商标,不存在侵犯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今日头条在规范使用己有商标,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今日头条已经取得“头条”、“今日头条”、“头条”(图文)在第9类、第41类、42类的7个商标,第9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程序、软件等类商品,第41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电子出版物等类服务,第42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件维护、升级等类服务。而今日头条网站及今日头条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其对应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商标第9类、第41类、42类的内容。今日头条已经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所以属于合法使用,没有侵犯原告在35类的商标权。

被告方还表示,原告的商标以及服务,与今日头条所使用的商标及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近似。今日头条属于科技类公司,今日头条网站及手机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APP并不是想着其是一个广告产品而去下载的,看重的是其提供的资讯类服务,所以今日头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不存在相同或近似。此外,业内众多互联网公司均是以广告收入作为主要收入,但不能据此就认定这些公司便是广告公司,今日头条也一样,其搭载广告链接,属于业内常态,不属于侵犯原告在35类的商标权。

互称对方恶意庭前被告求协商未成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虽已取得“头条”、“今日头条”等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不能作为其不构成侵犯原告在第35类服务上“头条”商标专用权的理由。虽然提供广告服务并以广告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属互联网行业常态,但很多知名企业均取得35类的注册商标,比如百度、腾讯、搜狐等,而今日头条则并未取得35类的注册商标。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明知原告已取得“头条”在第35类的商标注册,仍将“头条”、“今日头条”用于其与原告相同的广告服务上,严重侵犯原告所取得的“头条”商标在第35类的商标专用权。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称对方“恶意”。被告指称原告在注册第35类商标后3年内未实际使用,索要巨额赔偿没有依据,属于恶意诉讼。而原告则指称被告恶意侵权。据了解,今日头条此前曾多次申请注册与“头条”相关的第35类商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争议,原告被告均表示回去研究。原告代理人称,诉前被告曾提出协商并向原告支付一笔费用,因与原告诉求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文/北青报记者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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