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12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4月7日函及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问题的请示》函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时,其非法经营额计算为:商品已全部销售的,其销售款总额为非法经营额;商品尚未销售的,其购入总货款为非法经营额;部分销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销售款总额加上尚未售出部分的购入货款之和为非法经营额。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