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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与合法来源抗辩-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10 07:03:00 浏览次数:1481 次
  


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与合法来源抗辩

2015-10-0921:15 来源:开封日报

案情:哈尔滨市异型管件厂2003年3月26日取得内合页式双层防盗井盖实用新型专利权。2004年,其在市场上发现炉具厂建材商店大量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且建材商店拒不提供厂址,便将炉具厂建材商店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登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抗辩称原告产品一端轴孔是封闭的,而被告的产品两端轴孔是开放的,便于维修,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不构成侵权。

结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炉具厂建材商店销售的“双层井盖”全部覆盖了“内合页式防盗井盖”专利的技术特征。判决:被告炉具厂建材商店负责人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原告1万元并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专利侵权产品。

点评: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即认定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在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是将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而不是与专利权人的产品进行对比。而且,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其侵权,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括其他增加的技术特征,在所不问。但是对于采用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专利,若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含有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2.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或销售者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明确,该行为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能够提供合法来源时,免除的仅仅是其赔偿责任,其使用、销售、宣传等行为必须停止;如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则还要承担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责任。

小常识

怎样处罚假冒专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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