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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三庭组织召开“落实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学者企业座谈会”-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05 06:14:00 浏览次数:766 次
  


最高院民三庭组织召开“落实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学者企业座谈会”

原创2017-11-28ChinaIP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11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组织召开的“落实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学者企业座谈会”在创之翼知识产权咖啡吧举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作为学者专家代表参加了此次座谈会。来自腾讯、京东、搜狐、新浪、四维图形企业的法务负责人代表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2017年8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审议意见。根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10日之前要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为做好该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举行了部分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座谈会,就“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问题”的现状、成因以及解决对策、新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以及著作权法修改问题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林广海副庭长出席了此次座谈会,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主持。

林广海副庭长指出,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关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因此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要有所整改。报告工作部署后,周强院长作出了批复意见,民三庭作为落实的部门,有必要邀请学者和业界代表探讨一下当前审判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表示,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能够畅所欲言,共同针对目前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遇到的主要问题、困惑、困难进行交流,并给出相关的实用性建议,以便完善法院今后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企业观点:

新浪法务代表表示,诉讼时间过长的成因主要有被告故意提管辖、权利人先期准备工作不足、案件量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法院等。而在损失赔偿方面,有时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即有些作品的赔偿数额相对于作品价值来讲可能相对较低,但一些非高端或者创作性很强的作品,赔偿数额又会显得偏高。她指出,著作权案件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近几年著作权维权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另一个特点是被告遍布全国。因此她建议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如果能够通过线上的调解或者诉讼纠纷平台解决,也会减少这些被告的应诉成本。但前提是要有一个能够让双方都信服的标准,否则会浪费大量的司法成本。

搜狐法务代表认为举证责任过重是实践中的第一大难题。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证明和损害赔偿的证明。例如在著作权的侵权中,大量举证的是分销合同以及与分销合同相应的往来证据,但分销合同并不能被作为认定侵权数额的标准,只能作为参考。第二个问题是新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她建议最高院能够及时出台一些指导意见或者一些指导性的判例,时机成熟时也可给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行业内反映的大家都普遍比较认可的裁判案件及时予以公布,作为一个判例性的指导,让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能够标准统一。同时关于著作权法修改,她希望能够增加作品类型认定,对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的界定依然值得考量。

腾讯法务代表指出,维权成本高的原因主要包括网络侵权时间地点不固定、取证难度大、侵权鉴定等。关于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在涉及到视频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判赔的金额时,当前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不能够体现出来优质作品资源的市场价值,也没有区分优质作品的资源和劣质作品价值的差异,难以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因此她建议,对于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类的案件,可以降低权利人举证的责任,加大对优质正版作品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以及明确著作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司法认定标准。

京东法务代表表示,批量诉讼、双方寄希望于和解等都会增长案件周期。随着技术不断创新以及侵权形式不断变化,法院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她提出在裁判标准上,可以有一个相对成熟的统一认定标准,对于权利人和侵权人都可以有一个约束。另外著作权登记时,形式审查的弊端会导致起诉过程中权属上的不统一,著作权中对于权利人保护也应该出台具体的管理细则,加强管理。

四维地图法务代表从具体的侵权案例中讲述了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他指出,个别法院在信息披露过程当中存在较大问题,即使原告提出证据保全,但信息依然被披露,使得原告陷入被动;当涉及到类似于电子地图这种特性的诉讼案件时,证据非常容易灭失;此外,判赔额与成本不符,审判期限长,证据交换轮次多,也是让权利人感到非常困难的问题。

学者观点: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刘春田院长指出,法律的修改比较漫长,大家应该保持平和心态。审判周期长,这是司法的性质使然,它的性质决定它是要有周期的,是为了保证程序,因此企业不能过分急于求结果。他建议坚持充分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强调法院的作用,不是无所作为,而是要有留白这个概念,我们正处于转型期,不要妄自菲薄,也不能太快,转得太快并不现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指出,关于著作权人现在所提出的这些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不仅仅是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包括商标同样也面临这些问题。维权成本不仅是律师费、公证费,还有保全费和鉴定费,这些费用无形中也会加大知识产权案件里诉讼的成本。关于赔偿额低的问题,也应该考虑作品市场潜在的价值。现行著作权法里并没有说著作权的赔偿就是惩罚性的赔偿,还是以补偿性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相应的所达到的赔偿的数额,往往权利人无法满足,而对侵权人还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关于新型疑难案件,可以通过典型的个案做指导性判例,为立法奠定基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要总结经验。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表示,新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在有些领域相当严重。但有些问题并不是最高院或司法能够解决的,比如作品类型的增加,权利类型增加等,不可能通过法院去解决,因为它是法定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去承担统一疑难案件裁判标准的功能。他建议对于司法界跟学术界已有基本共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的案例或者指导意见把它明确下来;对于没有存在基本共识的问题,最高院要确定规则,解决分歧,要取最大公约数,作出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副教授表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导致了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举证责任重、赔偿数额低等问题,知识产权不像一般的有体物,它的价值具有独一无二性,很难给出真正的合理的定价,企业要花很多工夫,让法院理解作品的价值所在。价值很大部分的实现更多是通过交易体现,而不是靠侵权的损害赔偿来给出价格,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姚教授建议要理解知识产权侵权中停止侵害的请求权,进一步加大证据保全,诉前禁令;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官要敢于使用自由裁量的权力,最高院首先做出案例或者肯定案例,随之上升为指导案例,再变成司法解释被法院采纳。

会议最后,林广海副庭长作了会议总结,充分肯定了本次会议的研讨内容。他表示,最高法院有能力也有责任完成好全国人大的一些情况意见,坚持理性思维,尊重司法规律。通过今天的座谈,听取专家意见,听取产业界的呼声,在形成报告时能够坚守正确的理念,坚持正确准确科学的基本概念,希望借助各位专家和产业界朋友的力量真正把我们的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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