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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拓路人——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07 06:54:00 浏览次数:758 次
  


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拓路人

《审判业务“梦之队”》系列报道之六

发布:2017-12-0516:12:39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作者:本社记者刘瑜

——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

  陈锦川,男,1964年出生,汉族,海南海口人,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教授。现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经典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填补空白

  1993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还处在一个刚起步阶段;1993年的陈锦川,与知识产权审判有了第一次“亲密接触”。回想起二十多年前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初步发展的时期,陈锦川记忆犹新。

  他回忆,当年,北京这座城市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有着自己的地域优势,因为是全国的文化中心,涉及版权的纠纷或者涉及专利的案件开始出现。另外,我国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由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但专利权具有“垄断性”的特点,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地处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此类案子只能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因此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庭。也是从那时起,北京从市高院到中级法院,集中一批法官来专门审理这类案子,陈锦川凭借着优秀的专业知识背景,成为其中的一员。

  “我有幸被分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工作,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就专门把‘知识产权审判’当成一个专业来做了。”陈锦川介绍,如果从立法的情况来看,我国从1982年开始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到上世纪90年代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由于立法刚刚起步,在当时,专门搞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人屈指可数。陈锦川虽是法律科班出身,但他所学习的知识产权知识仅限于当时民法教科书中最后一章的——“智力成果权”,可借鉴的审判理论和实践经验几乎为零,一切都要从头开始。

  而后他所接触的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重新学习的过程,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一个纷繁复杂又庞大的知识理论系统。有些案子,关系着公共利益,甚至也关系着社会文明的走向。

  2003年,陈锦川遇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在那个年代几乎人人都会哼唱的《乌苏里船歌》竟以“上诉状”的形式与他有了近距离接触。《乌苏里船歌》侵权案,一度成为著作权案件审判业务中的经典案例。陈锦川说:“直到现在,一说到民间艺术作品在立法上的研究,这个案子都是最为典型、被引用最多、最能说明问题的。”

  这一案例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地位和保护标准,至今仍是同类案件审理中重要的参考范例。陈锦川作为该案二审的审判长,经过了大量的案头工作,才成就了这样的经典判决。这一案件的起因是,《乌苏里船歌》的演唱者郭颂参加一次演唱会时,主持人介绍:“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对此,郭颂也坚持这个观点。为此,赫哲族乡政府以侵权为由将郭颂告上了法庭。

  陈锦川介绍:“我们在审理这个案子时面临着三个难题:一是到底谁能代表赫哲族提起诉讼;二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到底能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三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保护,要保护到哪个程度。”陈锦川说,当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法律上还是空白,甚至有些难点,到现在也没有出台明文的规定,在当时,审理这样一个案件的难度可想而知。

  通过反复研讨,此案最终确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该给予著作权中类似署名权的保护,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和诉讼主体、作品改编的认定等问题,也都一一作了回答。该起案件的判决书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

  陈锦川说,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说,通过审判具体案件,将著作权法的精神贯彻其中,总结经验,提炼规则,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素材是非常重要的。他审理的《我的前半生》案提出了传记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该案的审理最终产生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自传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司法解释;《现代汉语词典》抄袭案提出词典编纂的规范化与抄袭界定问题等等。

  办案经验:在不断学习中提高素养

  多年来,陈锦川审理了很多极具挑战性且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陈锦川总结,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法官准确把握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和相关制度,将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与案件事实、案件所涉专业领域相结合,探索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纠纷,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推进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陈锦川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第一位硕士研究生,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官,他认为,要达到审判工作的要求,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了解最新发展,掌握最新成果。

  陈锦川解释,知识产权在某种意义上,是离不开各种技术的支持的,如果想要适应审判工作,就需要不断地学习,而这种“学习”,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学习。因为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作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副院长,陈锦川在给新来院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讲著作权时说,要想了解著作权,就要了解著作权发展的过程,正是因为印刷术的出现,作品开始流传,逐渐才产生了著作权;也正是出现了录音录像技术,表演者的表演才会有保护的必要。这些都是不断发展变化,而这种发展变化就给专注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提出了很多新问题。他们也需要对每个专业都有所了解。“如果不学习,很快就会被淘汰。”陈锦川说,“今天碰到化学专业的,明天又会碰到通讯的,以后还有机械的,各种材料的??在法律的层面要搞清楚的同时,还要了解相关的知识。”

  采访时,讲到一个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子,陈锦川将电脑转向记者,他用鼠标点击着网页页面,一步一步操作,为记者解释何为“服务器标准”何为“用户感知标准”。其专业术语的运用,像一位深谙电脑技术的工程师。正是因为不断地学习和接触各方面的知识,才让陈锦川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成为一名专家。

  2014年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后,该院将院、庭长直接办理案件纳入全院重点工作任务,明确院、庭长办理案件的任务量。“作为院、庭长,我们还要带头遵守审判管理相关规定,特别是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因处理其他行政事务而随意变动。”陈锦川说。仅2016年一年,他审结的案件就高达98件,为全院法官平均结案数的53%,远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中级法院院领导提出的要求。

  作为法官,陈锦川在24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生涯中,审理了数千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很多都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涉及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技术合同、反垄断等各个领域。

  而作为副院长,在管理岗位上的陈锦川,鼓励和支持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如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基于大数据分析制作并向社会发布了《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份报告对法官审判及行业产业分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也助力完成北京知产法院担负的全面推进改革、探索知产审判中国模式的历史任务。

  丰硕成果:在日积月累中总结经验

  采访时,陈锦川随手便能翻出书柜里他自己的著作,每一本都凝聚着他多年来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中付出的心血。

  这些年来,陈锦川一直将学习成果和本职工作紧密联系,及时对审判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研究,总结归纳出一些思路在各种刊物上发表交流,这些文章紧扣时代脉搏,将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在知识产权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共鸣。

  从2003年开始,陈锦川每年都对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进行梳理、研究,撰写并发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析》系列文章。从这些文章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著作权司法保护与法国同行交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水平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也为正确理解运用法律提供了鲜活的案例,成为了解我国和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读物。

  凭借着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陈锦川多次主持北京市法院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等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2005~2011年《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等专题调研工作,全面总结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工作情况。主持起草的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有力指导了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的意见不但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走在立法之先,还被立法机关所采纳,有些意见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并收入相关司法解释。

  此外,他在《人民司法》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出版个人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与合著著作共9部。撰写的《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及法律适用》获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科技法学优秀作品奖”;《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红棉杯优秀知识产权成果”奖;主编或参与编写知识产权专业著述数十部。

  除了担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的职务,陈锦川还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客座教授、国家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2008年获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部“突出成就奖”,2010年获中国版权协会“2010中国版权产业风云人物奖”,2011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名)最具影响力人物”,2012年被北京市委、市政府评为“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2013年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

  在二十来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生涯中,陈锦川与同事一起审结大量知识产权案件,许多案件受到中外企业界、法律界关注,具有世界影响力,平等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文化的繁荣发展、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树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大国形象作出了重要贡献。他还代表中国知识产权法官,多次赴欧洲、美国、日本等地访问、宣讲,并多次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就知识产权专门问题进行主题发言,在国际社会产生广泛影响。

  这些熠熠发光的“智力财富”,是陈锦川奉献给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最宝贵的礼物。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陈锦川继续在这条路上默默坚守,在知产审判领域里,他不但是昔日的拓荒者,也是未来的领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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