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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电商诉售假者案宣判:淘宝赢了-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7-27 00:03:00 浏览次数:757 次
  


首例电商诉售假者案宣判:淘宝赢了

发布时间:2017-07-2617:35星期三来源: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记者仇飞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售假店铺案公开宣判。

  7月20日上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淘宝诉平台售假店铺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的售假行为对淘宝商誉造成损害,要求被告向淘宝赔偿人民币12万元。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该判例为今后电商平台打击网络售假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有助于电商平台更好地发挥相应的社会治理功能,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互联网经济时代多元共治特点。

  12万元:意义大于数字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告姚某从2015年开始在淘宝上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价格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的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索赔267万元。

  受理该案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姚某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姚某赔偿淘宝网损失及合理之处共计12万元。

  与267万元的索赔额相比,12万元的判赔额与其相去甚远,但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看来,对于赔偿的数目,一般法院认可和起诉的标的,都会有差别,其中涉及很多证据认定的技术问题,“作为第一例这样的案例,已经是大获成功了”。

  淘宝网的代理律师、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在此前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不是全部售假,对于掺假销售的举证的确存在一定困难。

  “商誉损失的评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太可能有一个客观的计量标准,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对电商平台来说,其主要动机并不是获得赔偿金,而是通过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来威慑潜在的售假网店,起到正面激励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认为,没有必要将损害赔偿额定的过高,“否则会让大多数风险厌恶心理的普通商家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影响他们的正常经营活动”。

  多管齐下加大违法成本

  淘宝公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除此案外,淘宝还在上海起诉售卖假五粮液的90后卖家,在深圳起诉售卖施华洛世奇假表的淘宝商家,目前,这两起案件还在审理中。

  “今年开始,阿里尝试以违背合同约定、侵犯商誉为由,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通过民事诉讼对平台上的售假店铺追偿,第一案的胜诉让阿里在追杀假货分子的道路上更加自信。”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表示。

  上述淘宝工作人员提供的资料显示,阿里巴巴组建了一支2000人的专业打假队伍,每年投入超过10亿元,形成了线上拦截、线下打击、权利人共建和社会共治的四维打假模式。2016年,阿里通过大数据挖掘出造假线索1184条,为各地公安打假提供了有力武器,成功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880名,捣毁涉假窝点1419个,破获案件涉案总金额超30亿元。

  “但当前刑事判决处罚过低,不足以震慑利润丰厚的制假售假产业链。企业没有执法权,我们能做的是发现问题、下架商品、向监管部门报告线索、等待执法部门依法处理。”郑俊芳指出。

  阿里巴巴在2017年打假工作交流会上曾披露一组数据: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截至目前通过公开信息能够确认已经有刑事判决结果的仅30余例,且售假者多被判处缓刑,缓刑比率高达82%。

  “目前,对售假者处罚偏轻的局面还难以很快解决。而阿里的这种民事诉讼的新办法,就是在用自己能力范围内的积极行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加重对售假者的经济责任,以形成新的震慑,让其他售假者及时收手。”阿拉木斯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刘春泉也认为,如果能确立违约或者侵犯商誉的思路打击假货,并且通过法院的判赔弥补平台打假的成本,那就可以引导平台企业有动力去真正从严打假。

  社会治理之余仍需完善立法

  据郑俊芳介绍,阿里巴巴会将民事诉讼的全部赔偿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消费者的补偿和保护等事宜。

  “与公共执法机构和民间执法力量相比,平台本身掌握有更充分的信息,更容易发现假货问题。因此,平台本身积极启动这方面的机制,也是当前社会治理假货问题综合措施中的一种,会产生积极的效应。”熊丙万认为。

  不过,在阿拉木斯看来,平台的出手只能是弥补现有法律规定不足的暂时性举措,除了鼓励真正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更需要完善立法。

  “目前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对于电商平台假货的治理有一些制度设计,主要是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把现在业界比较成熟的保证金制度等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并进一步明确平台的相关责任。”阿拉木斯补充谈道,单独完善和建立线上的打假法律机制意义不大,还需要修改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因为这些法律的修改是可以同时覆盖线上线下的。

  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会面临刑事处罚。

  “目前法规从结果来定罪,造成了作茧自缚的情况,很多结果无法确认,如假货的全部销售数额、对人身的伤害。这使得很多制售假货分子成为‘不倒翁’,被及时揭露出有制售假货行为也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时、过宽、模糊和难以执行的缺陷,要根治制售假问题,需改善立法、严格执法并加重刑罚力度,让制售假货者付出应有代价。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则认为,除完善刑法外,还可以增加行政资格处罚,对制假售假者设置行业禁入。例如,对于制假售假者取消其行业经营资格,并限制其银行贷款、出境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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