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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迈向质量与价值的最佳实践”在北京举行-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6-07 00:03:00 浏览次数:836 次
  


“2017年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迈向质量与价值的最佳实践”在北京举行

日期:2017-06-06来源:新浪司法

  2017年6月2日至4日,由强国知识产权论坛组委会、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协办的“2017年强国知识产权论坛——迈向质量与价值的最佳实践”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6月4日下午,论坛举办了“知识产权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龙飞同志的发言刊登。论坛的其他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在全球迎来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建立一个便捷、高效、多元、畅通、共赢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竞争环境的关键所在。
  一、建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必要性
  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和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部署。中央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保护产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文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
  建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支持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行政和解与行政调解工作。同时积极推动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服务,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作出了宏观的制度安排。2017年3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白皮书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充分展示中国法院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形势下,建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是当前中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
  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复杂化、市场化、当事人利益多元化、技术难度高、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等特征,导致单一诉讼机制无法兼顾市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无法实现产权发展的合作和共赢。知识产权复杂多样的技术特征为多元解纷提供了选择渠道。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对技术审查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纠纷的实际,选择功能不同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民法总则》首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为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纠纷特征高度契合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无形性、共享性、非消耗性,呈现出技术复杂、跨越地域、权利易逝和市场属性的特点。这些特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念高度契合。利益冲突的本质特征为多元解纷夯实了运作基石。知识产权纠纷大多与知识产权的市场利益密不可分,这些纠纷并非不能调和的原则性分歧与冲突,与调解、仲裁、诉调对接机制等具有天然的亲和性。诉求多元的个性特征为多元解纷提供了施展空间。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利益是多元的,既可通过对抗赢取垄断地位获取基本利益,又可转化合作做大蛋糕获取长远利益。纠纷当事人利益的多元与交汇使得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多种可能,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合作与共赢的价值取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作用提供了机会和空间。
  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状和创新做法
  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46.5万件,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商标申请量369.1万件。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了200万件大关。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916件。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77705件,审结171708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19.07%和20.86%。其中,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达到24.82%。知识产权纠纷的急剧增加是建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因素。
  目前,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
  成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例如,2015年6月,北京市、广州市等省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了首批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年1月,北京人民调解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
  成立知识产权司法委托调解中心
  2015年4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与石家庄中院、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联合设立了知识产权司法委托调解中心。2016年4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在石家庄中院开设了仲裁调解窗口。2015年9月工信部知识产权中心成立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与北京高院及基层法院建立对接机制,截止2017年5月,调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1000多件。
  建立知识产权互联网解决平台
  深圳市知识产权云调解平台创建全国首个“互联网+调解”公共服务平台。深圳南山区法院2014年还成立了“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审理中心”。自2015年以来,浙江省高院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先后在义乌、宁波、温州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第三方独立平台”。
  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中心
  全国有许多知识产权仲裁中心。2007年厦门建立第一个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后,武汉、天津、陕西西安等地相继成立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也处理相当数量的知识产权纠纷。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自2014年11月,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2017年初,南京、苏州、成都和武汉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先后设立。2016年7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推行。2016年,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7268件,审结14896件。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也分别建立了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不断完善,不断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是司法救济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救济处于补充适用的角色,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救济方式处于有限适用的低位态势。要解决当前知识产权纠纷单一诉讼体制不堪承受之重,行政救济多头负责、运行不畅,调解机制内在缺失效力不足等问题,构建一个法律完备、制度先进、机制完善、衔接顺畅、效力保障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任重道远。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的法律体系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纠纷化解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其他部门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的互动与协调。知识产权实务界需要在求同存异,多元发展,科学规制的基础上,倡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充分调动一切解纷资源,促进法院、政府、社会解纷组织等主体间的互动协同。尊重并彰显不同解纷方式在知识产权解纷领域的特有功能和个性价值,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强化行政保护,拓展社会保护,对不同性质的解纷方式给予不同形式的法律支持,打造普通与特殊、大众与专业、职业化与非职业化多元共存、协同发展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律保障体系。
  搭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的综合平台
  知识产权纠纷复杂多样,仅靠单一的调解方式和解纷资源难以妥善化解。建议探索设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与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等有机结合。
  一是主体联合。整合民间组织、相关行业协会或商会、技术专家等进入解纷中心,发挥各自所长,在技术知识、专业素养、特定实践经验以及纠纷解决能力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解纷主体选择。
  二是方式联动。综合开展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仲裁、谈判等,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中意的解纷组织,综合运用判断型调解、交涉型调解、教化型调解等诸多形式,为其提供纠纷的多元化解服务。
  三是平台联接。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对接,承接人民法院委派和委托调解的纠纷;与各地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接,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自主性的纠纷化解;与各地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组织对接,开展有针对性的解纷服务和咨询服务;也可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开展专题研究和人才培养。
  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的协同机制
  一是建立对话沟通机制。不同类型解纷组织要互相尊重、充分交流,共享知识,增进彼此的信任,形成职业共同体,承认彼此的个性和优势,坚持求同存异,多元发展。
  二是推进多元协同交往。强化不同解纷机制之间的协同发展,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强化不同解纷方式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培育和发挥各自的解纷优势,适时组建个性化的联合解纷团队。
  三是实现解纷信息共享。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在线平台,加强不同解纷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况沟通,共商疑难纠纷的联合化解,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实效。
  四是提升解纷人员素养。提高纠纷化解人员的素质,必须建立各自的名册制度和伦理规则,强化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解纷技能和协同能力。
  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
  一是完善诉调对接,强化司法确认。加强诉讼与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有效衔接,将司法确认的受理范围拓展到所有非诉讼调解协议。进一步规范非诉调解协议的内容,明确司法审查的内容与标准,完善司法确认的救济机制。
  二是探索仲调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案件,也可请求依据调解协议做出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在仲裁程序前进行调解。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仲裁机构内的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具有与仲裁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仲裁程序中委托调解。仲裁机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专门的知识产权民间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三是推进公调对接,提升调解公信。支持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法院依法认可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时的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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