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改编成著作权侵权高发领域
发稿时间:2017-04-21来源:新华日报
本报讯20日,扬州作家周浩晖指控于正剧《美人制造》涉嫌抄袭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案件没有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影视化改编正成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高发领域。
《邪恶催眠师》是周浩晖2013年出版的一部悬疑小说,《美人制造》是由芒果传媒、经视文化、东阳欢娱携手于正工作室打造的影视剧。周浩晖方面起诉称,《美人制造》第29集、30集的催眠情节涉及对其小说《邪恶催眠师》的侵权,要求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费80多万元。一审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两部作品均涉及的三个催眠情节具有相似元素,但故事主线、主要故事情节、故事结构顺序均不相同,因此,《美人制造》不构成侵权。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美人制造》中第29集、30集中涉及的催眠情节究竟是“抄袭”还是“模仿借鉴”。周浩晖的律师认为,尽管我国著作权法中强调思想和表达要分开来判断,表达形式上的雷同才算抄袭,但现实生活中,直接抄袭文字的情况很少,应将侵权认定拓展至思想、主题等领域。于正剧方认为,《美人制造》中相应桥段的主题确实与《邪恶催眠师》一致,但主题在法律上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和价值,应当具体从对应的情节、故事转承、人物塑造等这些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方面进行对比,而这些两部作品均没有相似之处。
近年来,类似于正剧这种“抄袭与否”的争论越来越多。省高院民三庭庭长李红建介绍,不少老百姓认定的抄袭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不成立”,并不是法院不作为,而是这和著作权法里面的侵权并不完全对应。著作权法是强调一个思想和表达形式的区分,往往在创作过程中可能是借鉴他人思想,但其表达方式不同,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同时,著作权法规定“适当引用别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这里的“适当”由于没有量化,也成为目前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一大难点,很多双方当事人就此“扯皮”。
不过,借鉴别人作品不注明出处,虽然够不上违法,但仍是创作品德上的污点。在李红建看来,要想净化影视剧改编环境,单靠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