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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告《奔跑吧兄弟》侵权:经典IP当然不能被“白蹭”-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4-16 05:21:00 浏览次数:955 次
  


“葫芦娃”告《奔跑吧兄弟》侵权:经典IP当然不能被“白蹭”

2017-04-1419:34:11 来源:新京报即时新闻(北京)

因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内容,包括:剧情、角色形象、音乐、片段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节目制作方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节目播出平台爱奇艺告上了法庭。

简单地说,《奔跑吧兄弟》“蹭了葫芦娃的IP”,“蹭IP”该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有一种观点指责上海美影是“维权过度”,“跑男”愿意蹭,是对经典动画作品的致敬,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还应该感谢“跑男”对葫芦娃的推广。

在小鲜肉、修真、玄幻等各种新IP,受到资本热炒,动辄身价上亿的情况下,却认为那些感动无数人的童年的、中国美术人付出了几代人心血创造的动画IP形象,只能够被用来免费使用,甚至“被蹭”是一种被看得起的表现,这种想法错得离谱。

IP这种说法,其实不是最初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是动画、综艺等实务界倒推着法学界去适应、研究新的商业模式。IP,它是指在游戏、漫画、文学、电影等多个领域,即以某一作品(也可以是概念、人设、桥段等)为核心,衍生出“系列产品”,可以在不同领域进行反复开发,以此形成的一系列版权,也可称为“IP版权”。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IP的再创作,可以看作一种“改编”,即,以演绎的方式利用原作品,实际上是版权人最大程度地拓展作品市场价值、实现商业化利益的一种方式。《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后的新作品(衍生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这个“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既包括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那么就必须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还应支付报酬。

比如,去年金庸起诉作家江南,认为后者创作的“同人小说”《此间少年》侵犯了其著作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当时,江南就公开表态“少债老偿,天经地义”,这也是默认了自己的作品侵权——使用了金庸原著里的IP,并用于营利,且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支付报酬。

这次《奔跑吧兄弟》也涉及对于经典动画“葫芦娃”形象的演绎和二次加工,包括“郑恺化身水娃强势来袭”等等,节目的脚本、宣传本身“套用”了《葫芦兄弟》的人物设定、人物形象,以及使用了原作品的背景音乐。而且,这种使用,也超出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所以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

还是要说明,“同人小说”也好,IP剧、IP综艺也罢,它们与原著作的完整权存在冲突,但毕竟不是抄袭,它有一定的原创性,不该一棍子打死。经典作品被不断“演绎”才能永葆青春。但前提是商业改编应该取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而不是打着“情怀”“致敬”的旗号白蹭IP。原著作权人应该在IP的改编潮中获得收益。

希望这次葫芦娃维权事件,能在目前的IP大潮中,提醒从业者学会尊重经典IP:20岁的小鲜肉IP,值钱;30多年的经典IP形象,理应更值钱。

文/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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