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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 China召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专题研讨会为完善“市场经济宪法”支招-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4-08 06:09:00 浏览次数:1026 次
  


ICC China召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专题研讨会为完善“市场经济宪法”支招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琼文2017-04-0615:01:25

有着“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上世纪90年代颁布以来已实施20余年,当前,其立法理念及部分规定无法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学界及业界关于修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月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引来广泛关注。

对于修订草案,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竞争委员会3月底召开修订草案专题研讨会,邀请律师及工商界代表建言献策。

应理顺与相关法的关系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专家在研讨会上表示,此修订草案是在原有框架内进行修改的,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增加了“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增加了反商业贿赂的内容,规定第三方可以成为商业贿赂主体。“如果中介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利用送回扣等办法给商家好处,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修订草案还对仿冒行为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总体上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覆盖范围。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俊林认为,首先要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关条文有重合交叉之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修定草案中规定,“经营者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而《反垄断法》中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严禁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应对相应条款进行协调,避免界定标准及尺度判断不同,或互相冲突。”王俊林表示。

新增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限定交易相对方交易对象、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条件、滥用收费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对方提供其他经济利益,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起源于德国,此后日本等国相继在反垄断法之外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竞争进行规制。“如果本条最终被采纳,将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相对优势地位’这一概念。”王俊林表示。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立红认为,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问题是此次修法的亮点。在现行法律中,对此类行为最高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此次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傍名牌”的经营者,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也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

建议规制互联网恶性竞争

一直以来,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成为广受争议的一点。按照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现行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将11种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过,当今,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在互联网领域更是日渐高发,对于这些新型行为如何认定,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能参考“诚实”“信用”等原则。

为此,修订草案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天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韩桂珍建议,还应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更多的互联网恶性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因为互联网公司间的竞争日渐激烈,‘3Q大战’绑架用户、滴滴打车等软件公司进行烧钱补贴大战等事件频频出现,这类事件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互联网公司对用户的选择权是不是尊重等问题,都应该纳入法律规制范围。”韩桂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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