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雯:关于独立设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机构的建议
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员会,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7日
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创新已经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成为国家贸易竞争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实现创新价值的重要载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国际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底,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入新阶段。
两年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坚决贯彻中央部署,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积极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采用三种模式进行组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用单独设置模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采用与中级法院合署办公模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采用单独设置不定行政级别模式。“合署办公”模式在组建之初,体现了机构精简、资源集约优点。但是,经过两年的实践,“合署办公”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其主要弊端表现在:
一是难以凸现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特性。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其职能定位决定了其在管理体制、管辖制度、专业职能等方面应当具有特殊性。同时,根据审判独立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业务和审判管理工作上应当保持独立。但合署办公的模式影响了审判权力运行的独立性,也不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是专门法院,两个法院职能定位不同,合署办公管理模式影响两院各自审判权力运行的独立性。另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相互独立,但出于立审执兼顾的实际需要,两院必须通过审委会联席会议讨论案件,这在法律上不符合规定,也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质疑。
二是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需要。知产案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特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保全和执行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知产审判人员实施,无法完全依托其他法院的立案、执行机构来完成。另外,技术调查官制度对于辅助法官查明案件技术实施、提升技术类案件的审判质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人员数量、水平均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特别是技术调查官的来源和选任制度不完善,常驻技术调查官缺乏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技术调查官制度发展的瓶颈,需要进一步深化技术调查官制度改革,形成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长效机制。
三是难以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要求。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案件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三家法院成立时的预期,且仍呈不断增长态势,法官人均办案数已经超过部分中级法院,需要更加完善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例,2015年收案1641件,结案1047件,2015年收案数与改革前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收案总数相比,上升126.66%;2016年收案1878件,结案1878件,收结案同比分别上升14.32%和79.18%,人案矛盾十分突出,法官超负荷工作成为常态。
四是难以形成知识产权品牌效应。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张名片,社会关注度高,调研、宣传、国际交流等工作往往有相对独立的需求,依托其他法院综合行政部门开展上述工作,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均不足以展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国际化特征,难以形成知识产权法院的品牌效应。
就独立设置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机构,建议如下:
1、按照中级法院组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不再与其他法院合署办公,而是采用单独设立模式。
2、根据从严控制机构编制的要求,法院内设机构按照精简原则实行扁平化管理,根据审判工作任务、内设机构配置,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并实行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
3、加强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一方面使用现有编制招录有技术背景的公务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另一方面逐步推进技术类公务员的聘任,形成以招录和聘任制公务员为主、交流和兼职为辅的技术调查官选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