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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6-28 00:06:00 浏览次数:1774 次
  


我国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

导读: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部署作出的立法安排。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图表:民法总则草案七大看点 ?新华社记者 崔莹 编制

  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中有哪些亮点?记者一一梳理。

  看点一: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在这些方面的权益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外,她腹中的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限于个别情形,应该提出更全面的保护规定。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这也是此次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这一规定的原因。

  看点二: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轶认为,民法典编纂既要强调尊重成年人的决定自由,也要兼顾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这就要在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上有所体现。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

  “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

  另有专家指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是六周岁入学,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也与此相关。

  看点三: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未成年人、植物人、精神病人、老年痴呆患者,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谁可以替他们做主?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

  监护人到底该如何确定?他们应当承担哪些职责?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被监护人?围绕这些问题,草案给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这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监护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这将充分发挥监护制度的功能。”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世刚介绍,现行民法通则仅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了监护制度,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而依据这次修改,精神病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人在出现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监护的对象。不仅如此,成年人如果担心自己将来无法正常参与社会交易或生活,还可以预先选任好监护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他认为,这次修改还强调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体现在草案的很多地方。例如,关于监护人的确立以及监护人履行职责,草案要求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立监护人,强调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草案加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突出了监护的功能与目的,强调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使得我国的监护制度更加全面和现代化。”李世刚说。

  看点四:拟对法人作出新分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新组织形态大量出现,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需要从法律上作出调整。

  对此,草案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即“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草案明确,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这是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作出的新分类,与民法通则相比进步是很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说,总的说来,新的分类更加适应我国国情,有利于涵盖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李永军进一步介绍,横向比较其他国家的法律,新的分类方法也能让我国更好地与世界接轨。

  看点五:拟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从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

  草案以专门一章对“非法人组织”进行规定。其中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我国法律中一直就有,但叫法不一,如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等。”李永军说。“当前,非法人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从今后出台民法典的角度来考虑,统称为非法人组织,是为了更加适应社会管理需要,有利于这些组织开展民事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李永军表示,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可视为“人的集合”,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草案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如登记、设立、代表、住所、解散等;同时,因非法人组织种类繁多、十分广泛,难以规定过细,草案的规定方式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看点六:“QQ币”、网游装备等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使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将在世界范围内引领大数据时代民法变革的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指出,民法总则的立法必须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环境下,实现对私权的周延保护;必须反映高科技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有效保护无形的财产权利。

  杨立新还提出,希望能将“数据信息”进一步精准规定为“衍生数据”。他说,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经过计算、聚合后,会形成系统的、有使用价值的衍生数据,例如购物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应将其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加以明确,并且依此创立数据专有权。

  看点七:见义勇为受了伤,鼓励被救者给予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专家认为,可以从三方面理解:首先,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认为,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其次,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认为,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再次,“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新华社记者邹伟、杨维汉、崔清新、陈菲、白国龙)

全 文

图片来自网络

  草案分11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降至六周岁,完善了监护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设专章作了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代理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说,草案既延续了现行民事法律中科学合理的内容和制度,又吸收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

  据介绍,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总则编是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中的第一步,其内容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可谓公民社会生活的“总规矩”。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未能出台。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如是说。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和表达,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旅途中,须臾不可或缺。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0年,从1986年出台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草案2016年6月27日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从“通”则到“总”则,一字之变折射中国法治进步。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关键一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民法典时代”即将开启。

  曲折艰辛,中国民法之路不懈求索

  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用5个字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典的编纂涉及人权福祉和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备受关注。

  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说明时开宗明义: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中央提出编纂民法典,意义重大。”

  一本咖啡色封皮的古书,静静地摆放在中国法院博物馆的展柜中,软皮质地的书皮,微黄的书页,泛出古朴厚重的质感。这本书就是1806年版的《法国民法典》。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成为世界第一部近代成文民法典,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0多年过去了,法国民法典虽然经历了多次修改,但依然发挥着作用。

  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现代社会中,民法与刑法、行政法并列成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法。

  回望历史,新中国民法之路艰辛曲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过民法,因为缺乏民法出台的社会条件,都没有成功。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回忆,改革开放初期,当时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只能“两条腿走路”,民法和民事单行法并进,哪个成熟,就先制定哪个。

  制定民法的脚步并未停歇。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民事法律框架。民法通则的诞生,结束了中国没有系统的民事立法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如此评价。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通则起草参与人江平看来,民法通则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现代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权力予进行规制以保护私权利,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修改婚姻法,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基础。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草案分为九编,共1200多条。

  但鉴于草案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各方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条件成熟后以此为基础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4年过去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并不断完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主干的民事法律均已颁行,民法研究成果丰硕,立法技术不断进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时机已经成熟。现在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王利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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