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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控被执行人域名智破执行僵局-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2-11-29 14:38:00 浏览次数:1644 次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世间蒸发,执行陷入困境

  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下称新生代影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森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森蓝公司)人去楼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了僵局。5年后,新生代影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互联网域名仍在使用。域名能否被执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新生代影视公司将这一线索提供给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经过一番仔细的推敲,果断的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虚拟网络域名。近日,这起案件顺利执结,新生代影视公司拿到了执行款,成为法院查控虚拟域名这一执行措施的首位受益人。

  被执行人世间蒸发

  “2006年,新生代影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森蓝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收费方式向公众提供播放《自娱自乐》电影,遂将森蓝公司告上了法庭。”新生代影视公司的代理人顾成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有关著作权内容的规定,新生代影视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和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对电影作品《自娱自乐》的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被告森蓝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电影作品《自娱自乐》的著作权人新生代影视公司、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和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所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构成侵权。

  所以,新生代影视公司将森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新生代影视公司12万元。2007年,案件判决生效后,新生代影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却发现被执行人在一夜之间“人间蒸发”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法官依法查控域名

  2011年底,新生代影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经营状况良好的网站,但网站域名作为虚拟财产能否被执行、怎么执行,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新生代影视公司将这一执行线索提供给了法院。

  上海二中院执行庭的法官朱伟经过仔细推敲认为,域名作为虚拟财产,能否被执行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域名是企业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身份证明,是企业在国际互联网空间的“标识”,域名虽然是虚拟存在的,但同样负载经济价值和市场流通特性。从经济价值考虑,与普通财产并无差异,可以作为财产强制执行。

  在查控涉案域名前,必须对域名的权属予以确认。朱伟通过大量查阅我国目前对计算机域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查询得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的注册者一栏指向的内容即为域名的所有者。涉案域名的注册人、管理联系人等信息与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相一致,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即为该域名的所有者。确认该域名的权利人为被执行人后,朱伟法官果断的向域名注册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域名并限制该网站的正常运营。

  仅隔两日,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某文化公司向法官提出执行异议,称所查控域名网站为某文化公司所有,要求法院解除查控。承办法官充分抓住被执行人现身的有利时机,将工商登记、网站域名登记等证据一一展示给文化公司。在铁证前,该文化公司承认其确与被执行人系出同门,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5年的僵局被打破,权利人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终于拿回了赔偿款。

  域名也有经济价值

  “域名之所以能够与普通财产一样被强制执行的最根本的依据在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与经济价值性。”有关专家认为,首先,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2004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在网络环境下,每一个域名都具有唯一性,其为登记者所专有,排除其他人再次注册而享有。也就是,一个域名只对应一个所有者,具有排他性。其次,域名与普通财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域名的无形性,其存在与发展必须依附于网络。但是两者具有共通性,即价值的实在性。域名的虚拟性不代表其经济价值与法律性质是虚拟的。在当前网络盛行的时代,任何商家欲获得商机,扩大其品牌价值都不能越过注册并享有域名这第一步。在享有域名之后,商家就可以直接或间接凭域名获利。

  以优酷网为例,其通过有偿提供线上消费者观看视频的服务获得经济收益,这种经济收益明显以其域名为依托。综合上述两方面,该专家认为,由于域名与普通财产在经济价值方面所具有的共通性决定了虚拟财产也可以与普通财产那样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将财产限定为“有体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网络生活的日益蓬勃,对这些非有体形态的、具有财产性的经济价值物都应该纳入到物权法所规定的“物”的范畴,财产的范围已经由传统的有体物形态,逐渐向无形化发展。这种理念也日益贯彻到司法实践领域。

  “本案的执行对象虽是域名这一虚拟财产,但是这执行对象的偶然中也暗示了必然。即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有形物,其也应包含那些有客观经济价值的无形物。”顾成功认为,这种执行对象的灵活性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要求能动司法,其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司法、积极司法。上海二中院执行庭的朱伟法官的积极执行,正是积极司法的具体措施。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在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权利人意志的基础上,贯彻能动、主动司法的理念,主动采取灵活的、高效的执行措施来提升执行的效率,使法律的合法性与现实的合理性得到了有机结合。这种积极执法、能动执法绝对是权利人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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