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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推进创业创新,振兴民族品牌-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6-07 05:03:00 浏览次数:1516 次
  


重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推进创业创新,振兴民族品牌

——36万余盒假冒“洁丽雅”毛巾赠品所引发的争议

人民论坛网讯?6月3日下午,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联盟“呼吁严格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通报会”在中央电视台梅地亚中心举行。20余位法律专家和企业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其中,洁丽雅、苏泊尔、1号店等多家企业纷纷表达了假货问题对企业造成的伤害,以及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程永顺,中国法学会理事王学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李顺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题评审专家董葆霖,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联盟发起人、商业秘密网创始人孙佳恩等法律专家则从“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缓刑一案”展开探讨,深入的阐明假冒商标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对依法严格执法,保护商标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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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561万元的人口调查纪念品毛巾全系假冒

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重要国情调查。在调查中上海市统计局给被调查人员分发二条装毛巾礼盒,本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结果却被不法分子蓄意利用,用假冒产品当纪念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从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出造假者是如何一步一步制售假冒产品的。

2015年7月,被告人黄某经与上海统计发行服务站(下称服务站)负责人柯某某商定,由黄贤栲提供相关投标文件,供服务站投标上海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调查纪念品采购项目,并在中标后销售上述采购项目所需“洁丽雅”品牌毛巾给服务站。为此,黄某操作设立肯泰公司。

2015年8月13日,服务站中标后,与黄某实际控制的肯泰公司签订“洁丽雅”牌毛巾购销合同,向其收购“洁丽雅”品牌毛巾礼盒作为调查纪念品。

黄某未经“洁丽雅”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印制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的毛巾礼盒、吊牌,并将从他处购买的无牌毛巾经贴标、包装后,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服务站。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毛巾共计362,130盒(计724,260条),非法经营数额达561.3万元。

2015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接到洁丽雅公司举报。

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至服务站调查,当场查获并扣押从被告人黄某处收购的3,695盒毛巾(计7,390条),经鉴别,上述毛巾均为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11月4日,公安机关采取电话通知黄某方式,黄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6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3刑初27号刑事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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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假冒的“洁丽雅”品牌毛巾

案件疑问

判决中存在诸多疑问有待解开

案件通报会上,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联盟主持人孙佳恩通报案件情况,与会品牌企业代表、专业机构、专家就案件判决书中存在的四大疑问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1如实供述罪行的疑问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已经查到涉案合同文本和交货记录,但黄某始终不肯交待非法印制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的包装盒从何处采购,没有交代36万多盒毛巾又是如何打上“洁丽雅”注册商标的吊牌、进行包装的?因为这将又涉及到其它二批制假犯罪人员。黄某自己没有包装盒印刷能力,就推托是网上采购的,但网上采购必然有联系人、联系方式、货款支付、支付凭据、物流渠道、运输汽车等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严格执法,进一步侦查犯罪事实。

但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没有进行正常性的进一步侦查,已经造成洁丽雅公司无法追究制造“洁丽雅”注册商标包装盒、吊牌、标识的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涉嫌渎职犯罪。

2伪造印章的疑问

《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证据3:“洁丽雅公司出具的《证明》,鉴定书等书证证明,上海统计发行站持有的洁丽雅公司授权书及所盖洁丽雅公司公章均系伪造”。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没有侦查黄某伪造“洁丽雅”公章、伪造授权书的犯罪全部过程和事实,并在《刑事判决书》中陈述。

《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明确写明不予追究黄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理由。

3投案自首的疑问

2015年11月4日,黄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6年1月25日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款10万元。

2015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同月26日至服务站调查,当场查获并扣押服务站从被告人黄某处购买的发放赠品剩余的3,695盒毛巾(计7,390条),经鉴别,上述毛巾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某知道罪行败露,急忙四处周旋,还跑到洁丽雅公司要求花重金私了撤案,被洁丽雅公司回绝。

公安机关在已经确定假冒注册商标561万元犯罪事实、黄某已经没有投案自首机会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实施抓捕,采取防止黄某畏罪潜逃措施。在第10天即11月4日,公安机关采取电话通知黄某方式,使黄某有足够时间,至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当天被保释回家。

如果,黄某畏罪潜逃,那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能否承担起巨大风险与法律责任,电话通知无异于通风报信!公安机关为何会如此相信黄某会在电话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已经罪行败露的黄某又会如此有信心自己犯了这么大的案子当天投案当天就能回家,而根本没有做好被刑拘的准备?背后的真相又是什么?

4法官给予二次从轻的疑问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561万元之巨,是建国以来中国家纺毛巾产品最大的涉假案件,又是上海市人口抽查作赠品所用,涉及上海36万人口抽查对象,社会影响恶劣,在洁丽雅公司要求法院按法律法规对其从严惩处时,法院仍对其作出二次重大减轻处罚的判决:按法律,此假冒大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该判处有期徒刑3-7年,结果法院只判决3年有期徒刑;更难于理解的是,法律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下列条件的第一条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但法官无视这个上海假冒大案案值已经达到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条件的25万元的22倍之多,再一次给予从轻处罚,判处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官对同一案件竟连续作出如此二次从轻处理,真相到底是什么?

一个法官不公正的判决,可以扭曲社会道德公理。此案例一开,今后在打假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中,将很难再能看到有人被判有期徒刑实刑了。这是中国毛巾行业的不幸,更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不幸,这是制假售假者的里程碑意义的大喜事,可悲可叹!这样的判决,不仅严重影响法律的公平公正,严重有害政府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原则,也违背了李克强总理所提出的“要让恶意造假制劣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让守法经营者路路畅通、受到褒奖,让广大科技人员大胆创新、放心创业”的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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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代表参与讨论

企业声音

认为法院判三缓四有轻判嫌疑

洁丽雅是中国毛巾行业第一个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也是第一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家纺行业知名企业。2015年,央视发布的中国制造业自主品牌价值评价中,洁丽雅品牌以60.1亿元的品牌价值,连续三年成为中国家纺行业最高价值品牌。

在本案中,洁丽雅公司认为此假冒大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要求法院依法对黄某从严惩处,但最终判决结果让洁丽雅公司实难接受。因为比较公司近几年接触的其它类似假冒案件的判决结果,其案值远小于此案,相反都被法院判处了实刑。

案例一:2016年1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2016)鲁1523型初11号,判处被告人冯某(河北高阳县人,销售假冒“洁丽雅”等知名品牌毛巾,涉案价值18万余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人民币。

案例二:2015年10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960号宣判:被告人张某(河北高阳县人,销售假冒“洁丽雅”毛巾6万条,案值40万元左右。于2014年7月向诸暨公安局投案自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三:2014年10月,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蠡刑初字第47号宣判:被告人段某(河北蠡县人,印刷假冒“洁丽雅”商标84205个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洁丽雅公司表示,在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品牌经济的今天,上海法院对黄某判三缓四有轻判嫌疑,使公司感到非常疑惑,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感到担忧,更严重扼杀了企业打造品牌的积极性,反过来助长了制假售假者的气焰。

造假低成本,打假高成本。长此以往,打造中国品牌,保护知识产权终将是一句空话。

苏泊尔打假办吕经理提出,该上市公司积极响应知识产权保护强国建设号召,一方面向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提升品牌价值,另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致力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和犯罪行为。黄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36万盒涉案561万元没有被判处实刑,让该公司感到打击犯罪力度的担忧。

其他与会品牌企业、专业机构代表也纷纷发言,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能进一步侦查相关疑问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加强监督,依法重新作出判决,更好地为我国知识产权品牌强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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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丽雅集团董事局主席石佳昌接受中央电视台1套采访

专家意见

检察机关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专家们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明确假冒金额涉案561万元的情况下,没有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黄某防止其潜逃,而采取电话通知方式使黄某获知信息变成自首;刑事判决书中没有署名承办的公安机关名称;没有查明黄某伪造“洁丽雅”公章和授权书的犯罪事实;没有查明黄某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包装盒、产品吊牌、标识来源而由黄某自己承担责任造成如实供述罪行的假象,因此没有被判处实刑,实属罕见。

当前,我国品牌企业既要付出巨额的科研投入、设备升级、宣传推广费用,又要投入巨额财力打击假冒产品,参加研讨会的品牌企业都非常担忧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不足、假冒产品横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力度不强。长此以往,由于打击力度不足,品牌企业终将因利润低微、科研投入不足被拖垮,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故事,国内众多知名品牌企业不同程度地深受其害,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国建设十分不利。

专家们强调,本案涉及上海36万人获赠假品、涉案56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查明疑问相关的事实,查明黄某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实刑,让品牌企业能够看到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使品牌企业能够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品牌强国建设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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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联盟专家分别提出观点、建议

数据链接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国家已经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步,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地上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2015年我国发明申请量突破一百万件,达到110.2万件,同比增长达到18.7%,连续五年列居世界首位。作为知识产权的大国,我国相关的保护工作也在不断进步。2015年,各有关部门一共办理专业行政案件3.6万件,总比增长46.4%,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权假冒犯罪案件2.1万起,涉案总价值263.9亿元。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当中多涉及商标著作权等等,相关制度还不健全,调查周期长、取证困难,目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还是较高的。目前我国已经明确将知识产权的十三五规划纳入到了国家十三五的重点专项规划当中,这也是知识产权的规划第一次进入到国家的重点专项规划。

据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展开知识产权法院的试点,但是对于相关案件的二审,或者终审,仍然缺乏专业的法庭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下一步除了在制度层面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强国的法律框架外,还要在维权机制,源头治理以及海外维权援助等方面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呼吁建议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程永顺:“现在从我们国家层面,司法上我们建立了知识产权的法院,这跟国外是看齐的,从案件上看,我们的数量是全世界第一的,案件的种类上,我们的各个类型基本都有,而且这些案件的处理上,有很多达到了国际的水准。我个人觉得在执法上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执法的力度不大,打击的力度是不够的,所以中央现在一再的强调,当然最重要的是现在在我们的法律框架下,依法保护,强调严格依法保护。所以我们在研究,怎样把法律尺度用得更明确,把司法的透明度更加的加强,甚至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终审法院,一锤定音,要这样来解决司法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说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立法,执法,只是产权宣传,知识产权意识全社会的普遍提高,多方面的因素,他不是说由一个单一的因素就能够解决的,需要全社会共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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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程永顺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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