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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知识产权周讯第493期-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4-11-29 01:01:00 浏览次数:1821 次
  


集佳知识产权周讯第493期

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将提交人大审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19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九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修订草案与现行条文对比,新增加了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成果、金融支持等章节内容。(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专利电子申请使用指南》正式出版

应广大申请人和电子申请用户要求,国家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组织编写的《专利电子申请使用指南》,目前已正式出版发行。

《专利电子申请使用指南》是面向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需要了解专利电子申请的人员的第一本系统、全面、详尽介绍专利电子申请的权威性教材。

该书从专利电子申请法律法规和电子申请审查业务规则入手,结合目前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功能设定,辅以大量实际操作案例,按照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分项目、分步骤地介绍电子申请系统的使用操作,内容涉及电子申请网站、电子申请客户端的功能设置,电子申请新申请和中间文件的编辑、提交、电子发文的接收、电子申请用户注册、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等。

《专利电子申请使用指南》是提供给专利电子申请用户的一本工具类书籍,该书的出版必定会给申请人、代理机构和其他电子申请用户带来帮助!

购买方式:知识产权出版社图书门市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西门)

联系电话: 010-62083595 老师 老师(来源: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

上海浦东单独设立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16日宣布成立,这个知识产权局从科委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在国内尚属首家。将实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集中管理和综合执法,将于201511正式运行。这是上海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又一先行先试之举。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吕国强介绍说,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实行专利、商标“二合一”或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管理。相比之下,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实行专利、商标、版权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的国家。大多数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只负责专利的行政管理职能。分散的管理和执法模式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此次新成立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将建立健全“监管和执法统一、培育和促进统一、交易和运用统一”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实现更高层次的制度创新。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除了归并整合新区层面的专利、商标的相关职能外,更承接了上海市相关部门下放的部分专利、版权管理和执法事权,实现了中国首创的知识产权“三合一”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

据了解,新成立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整合了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行政管理职责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商标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增加了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的部分专利管理和执法事权、市版权局委托的部分版权管理事权,增加了著作权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实现了综合执法,进一步将行政执法职能下放到区县。

此外,此次改革还将实现“诉求处置一体化”,改变原先专利、商标、版权分别由不同部门处理申诉和举报的情况,实现“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服务、一支队伍办案”,能更快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浦东新区副区长丁磊表示,推动此次改革并不容易。除了政府部门整合融合问题需要解决,还要解决由于相关法律立法目的不同所造成的政府在实行措施、政策、服务上的差异。

上海浦东新区曾诞生过国内第一个基层知识产权法庭,对中国知识产权体制产生过重大影响。2013年,浦东新区发明专利授权量、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市著名商标数量均位列上海各区县之首。(来源:人民网)

浙江出台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

近日,浙江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出台的首个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意见》从2012年年底开始筹划,期间与阿里巴巴、海宁皮革城、义乌购等浙江省电子商务平台商多次讨论,先后征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条法司、各市知识产权局、高校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修改8次后定稿。

今年4月,作为《意见》出台的先期试点专项行动,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组织280余名工作人员进驻阿里巴巴执法。截至11月,在其电商平台现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投诉2518起,关闭或断开网上侵权商品的链接464个。

浙江省科技厅专利行政执法处处长严明潮介绍,处理的案件中涉及专利343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225件,占656%,小家电、办公用品、机械制品等是电商专利侵权多发的领域。

《意见》明确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中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职责,同时界定了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经营者的权利义务。

《意见》于1215日起正式施行,将指导电商企业完善专利保护工作机制,推动专利司法、行政保护的途径,有效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领域突出的专利保护问题。(来源:新华网)

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华推出商业指南

英国知识产权局首席执行官约翰?阿尔蒂(John Alty)近日访问北京、武汉两地,深化中英两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期间,阿尔蒂公布了一份特别为在欧投资的中国企业量身定制的《英国知识产权商业指南》,着重阐述如何在英国注册并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英国驻华使馆的新闻简报,该指南涵盖了英国和欧盟有关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保护体系的相关信息。阿尔蒂说:“希望这份指南可以帮助中国公司在英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并从不断扩大的中英贸易和投资活动中受益。”

201112月起,英国知识产权局在英国驻华使馆委派了一名知识产权专员,这名专员对于提升中英两国的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以及为那些以知识产权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提供了重要帮助。201471,英国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了一个“英中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试点。(来源:经济参考报)



? 集佳动态 / UNITALEN Activity

集佳代理法国圣戈班玻璃公司宣告宁波福耀玻璃汽车零部件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胜诉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人武树辰、孙长龙代理的法国圣戈班玻璃公司( Saint-Gobain glass France )宣告宁波福耀玻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福耀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胜诉。

专利权人福耀公司拥有二项专利号分别为 ZL201120564324.X ,名称“一种复合材料前风挡玻璃密封条”; ZL201120564389.4 ,名称“一种可定位前风窗密封条”实用新型专利。圣戈班公司认为该两项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并委托集佳公司宣告该两项专利无效。集佳公司代理人武树辰、孙长龙代理了该案件,并参加了专利复审委的口头审理。

近日,专利复审委分别以第 24346 号和 24348 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这两项专利全部无效。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述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实用新型。


? 法眼观察 / Lawyer’s Analysis

浅谈商誉权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景灿

一、商誉权的概念

何谓商誉权,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定义:商人基于良好的经营而取得的营业信誉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它与营业所、商业名称和商标密切联系,但其本质仅表明商人与其顾客的关系。即商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而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商誉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商誉权以人格权为主,财产性权派生于其人格权的基础。从而将商誉权归入法人名誉权,认为商誉权与商誉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人身权的内容,总是和具体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商誉主体,就谈不上商誉权,财产性不是其本质属性,人格权才是它的本质属性。商誉权的客体包括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但后者不是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含于商誉利益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商誉权人格权表明商誉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企业特殊人格形象的表现;财产权说明商誉区别于一般的名誉与荣誉,具有相当的财产利益。

笔者较为同意第二种观点:从权利本体的内容看,将商誉归类于知识产权,能够充分强调其无形财产权属性,或者说其客体(即商誉)的非物质性。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誉权的保护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中,也是对上述观点的某种肯定。

但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民通意见》第140条中,同样规定了法人名誉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具体规定消费者、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中也表明:“企业法人,即享有商誉,又依法享有名誉”,并且,商誉与名誉紧密结合,难以割裂…二审法院参照适用名誉权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而确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侵害商誉权的案件都可以通过侵害法人名誉权来解决,这都是模糊了商誉权和法人名誉权的概念,造成了如下不利影响:

1 、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将经营者以诋毁等方式侵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定性为商誉侵权行为,但是对经营者之外的其他主体侵害商誉的行为并未予以规定,因而仍需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就导致了如下问题,即当一个企业的商誉被一般人(即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名誉权;当一个企业的商誉被其竞争对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手段侵害时,其所侵害的是商誉权。在认定一个案件是商誉权纠纷还是名誉权纠纷时,必须先查明侵权人的身份,而在权利人无法查清侵权人是否具有经营者身份的情况下就难以起诉,不利于该种权利的保护。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种规定回避了商誉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这是因为,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权利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受侵犯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因为商业诋毁所侵害的客体是双重的:即商誉和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权的保护只是禁止侵害商誉权的行为,相关保护商誉权的法律条文也只对商誉进行简单笼统的规定,至于其所保护的商誉权本身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则不能得以体现。不能直接明确商誉权的权利属性或权利类型。

3 、不能很好地对商誉权进行保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商誉权侵权主体都是竞争主体,例如媒体的不实披露行为,可能构成商誉权的侵犯,但该种侵权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誉权的保护仅仅限定于损害赔偿,并不能对商誉权实现全面保护。

二、侵犯商誉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那么,侵犯商誉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捏造虚伪事实,即凭空捏造或散布与有关他人有关的虚假情况,并将上述虚假事实进行传播,并借此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虚假的事实既是全部或部分捏造的事实,可能是无中生有也可能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虚伪事实传播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包括口头、书面、网络、广告、新闻发布等。

第二类,贬低商誉,是指商誉权人的商誉显著性因他人的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的宣传,从而影响或削弱商誉权人的市场竞争力。贬低商誉行为往往是他人围绕着代表他人商誉的产品、商业形象等大做文章,进行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的宣传,从而影响或削弱商誉权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并降低商誉权人的市场知名度。

分析上述两类行为,可以看出,侵犯商誉权的行为主要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侵犯商誉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人认为,实施侵犯商誉权的行为的主体一定是经营者,即商事主体,不从事经营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对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服务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的,仅仅是侵犯了法人的名誉权,理由是经营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商业竞争的特性。事实上,实施侵犯商誉权的行为的人是一般主体,不仅仅限定于与被侵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他主体如消费者以及媒体等,也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其理由是:尽管行为人与受害的商誉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最终结果也还是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另外,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媒体或消费者,为打击某商事主体,针对其商誉、商品或者服务而发布虚假的报道、对其进行诋毁等。其行为损害了商事主体的商誉权,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第二,侵犯商誉权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多重性。侵犯商誉权的行为的侵害客体是商业利益这种客体,既包括对于商誉、财产的诋毁,也包括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诋毁。

第三,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商业诋毁的受害人必须是企业法人,若受害人不是企业法人,就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第四,侵犯商誉权的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即受诋毁的人应特定。受诋毁的人特定是指,商业诋毁所涉及的对象能够被受诋毁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缺乏这种特定性就不构成商业诋毁。若经营者、公众或新闻媒体只是对于某类商品、服务或某技术进行贬损,其并没有暗示上述评论对象与某特定经营者有关,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诋毁,因为不构成侵权。

三、我国现行立法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的局限性

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制裁,但是通过这些法律进行制裁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该法的适用也有局限性,只能对于商事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对非商事主体的行为不适用,因此适用范围较窄。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诋毁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规定,商业诋毁行为就是对于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等。因此,只有立足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才能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法律制裁予以完善,才能够全面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保护,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

但上述通过保护法人名誉权的方法间接对商业诋毁予以制裁的模式具有下列不足:

第一,间接地对商业诋毁予以制裁,对该种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大。法律调整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有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两种方式,直接调整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间接调整就是法律不直接规定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而是借用该规范指引的另一个法律规范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间接调整方式打击商业诋毁行为的力度较弱,应当对于商业诋毁行为作出正面规定。

第二,“法人名誉权”这种说法本身就有争议。关于法人是否有名誉有三种学说:法人名誉否定说、法人名誉肯定说和法人名誉参照说。《大清民律草案》和我国台湾民法典均采法人名誉否定说,认为名誉权仅归自然人所有。我国《民法通则》则坚持法人名誉肯定说,该说实质是混同了本质截然不同的自然人的名誉和法人的商誉,对法人保护不力。尽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修改,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完全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民法典作更加符合法律逻辑的规定。

第三,民事责任方式规定的不足。上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并非对于所有商业诋毁行为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侵害他人人格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其本质上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因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以财产的损害为要件的商业诋毁行为适用的可能性不大;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具有较广的适用性。除上述民事责任方式外,还有一种相当有效的责任方式没有涉及。基于商业诋毁的特殊性,行为人应当对于虚假言辞作出更正和答辩,及时作出更正和答辩也应是行为人承担的一种重要责任方式。

第四,《民法通则》只对商业诋毁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在确定应承担的责任,特别是确定赔偿数额时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行为人为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法条没有什么问题,但当行为人为非经营者时,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文就有点名不正言不顺。因此应当对于商业诋毁的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确立企业法人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对商誉权进行保护,所谓企业法人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企业法人为维护其人格在商事活动中所体现的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该观点认为,企业法人人格权只是人格权的一种,本质还是人格权。指示对人格权进行了细化。该种人格权具有直接财产性,不同于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而是属于市场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将商誉权作为企业法人人格权类型,有利于商誉权的特殊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不同的权利及给予侵权救济。

作者简介:

景灿, 天津商学院法学学士,执业律师。

景灿律师在集佳从事商标代理及知识产权诉讼多年,工作经验丰富,擅长业务领域涉及商标代理、域名争议及商标侵权、商标行政案件、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诉讼。


? 论丛博览 / Weekly Point

韩国外观设计制度介绍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丁莉丽

1. 引言

通过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对在特许厅注册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在特定情况下,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或者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此外,韩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韩国特许法的许多程序性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保护法。此外,对于外观设计侵权的刑事制裁,韩国刑法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保护法。刑事诉讼法适用于此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刑事法庭听证会。此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外观设计侵权的民事救济。

1961 年颁布的外观设计保护法,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工业环境的变化,已进行了多次修改。最新修改的外观设计保护法于2014131起生效。外观设计保护法的若干新修改于201471起生效。

2. 保护客体

外观设计法保护的客体是工业设计。外观设计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在产品(包括产品的一部分)中产生视觉美感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因此,外观设计申请应该涉及包括特定形状和/或图案的单一产品或产品的任何部分。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法,字体也可以受到保护。

3. 外观设计注册要求

3.1 外观设计注册的实质性要求

3.1.1 新颖性

为了获得有效的外观设计注册,外观设计不能落入下列任一情况:

i)与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前在韩国国内或国外为公众所知或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

ii)与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前在韩国国内或国外发行的刊物上已经记在的或通过电子形式出版的刊物上已经记在的公众可利用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

在有资格注册外观设计的人拥有的外观设计未能满足新颖性要求的情况下,如果该外观设计所有人在外观设计(首次)公开日之后六个月内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那么应认为上述新颖性要求不适用于此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如果已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与在其申请日之前提交且在其申请日之后公开或公布的另一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图片、照片或样品上呈现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或相似,那么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可能不会被予以注册。

3.1.2 创造性

外观设计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在韩国国内或国外(新法增加)广泛知晓的外观设计很容易能够创造出来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注册。此外,根据在韩国国内或国外为公众所知或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很容易能够创造出来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注册。

3.1.3 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

如果外观设计属于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那么该外观设计不能不注册,即使注册成功,也会被无效:

i)外观设计与国企、国徽、军旗、勋章、奖章、徽章、其他公共机关的标志和外国的军旗或勋章等或者国际机构或组织的名称或标志(诸如红十字或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相同或者相似;

ii)外观设计的含义或内容等可能违反一般公众的通常道德观念的良好风俗或公共秩序;

iii)外观设计可能引起与他人业务有关的物品相混淆;

iv)外观设计仅由为了实现产品功能必不可少的形状组成。

3.2 外观设计的程序要求

先申请原则:

当在不同日提交两件或两件以上涉及相同或者相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只有在先申请人可以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当在同一日提交两件或两件以上涉及相同或相似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申请时,只有经协商同意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外观设计注册。

4. 外观设计申请所需信息及文件

i)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和设计人的名称、地址和国籍;

ii)委托书;

iii)外观设计的描述,包括阐述外观设计的特点、制造所用的材料、用途和/或外观设计的使用方法等;

iv)图片

v)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外国优先权申请的证明副本。

5. 图片

201011日起,在单一制图可以清晰地描绘外观设计的内容和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的情况下,可以仅提交一幅图片。

此外,除了二维图形文件之外,也可以使用三维图像文件提交图片。具体来说,图片可以按照DWG(图片)、DWF(设计网络格式)或3DS3D studio)文件格式提交。要牢记一点,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提交图片修改时,必须按照与原始申请图片使用的文件格式相同的文件格式提交修改的图片。

对于要求优先权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要包括与优先权申请中提交的图片相同的图片。

6. 新颖性推定的证明文件

如果申请人期望享有六个月宽限期,那么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应向韩国特许厅表明该意愿。必须在外观设计设申请的提交日起三十天内提交相关事实的证明文件。

7. 优先权证明

如果申请人期望享有巴黎公约提供的优先权,那么必须在自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申请提交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申请,并且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书时应向特许厅要求优先权。可以在外观设计申请提交日之后再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即自在韩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8. 申请公开

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在特许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开外观设计申请。

一旦外观设计申请公开,对于在外观设计准许注册之前发生的未经授权使用最终注册的外观设计或其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人也能够要求赔偿。使用外观设计的相关未授权方必须已经知道外观设计的公开(通常,通过向侵权方发送警告函的方式使侵权方得知),申请人才能够在注册后获得赔偿。

赔偿期限从未授权方知道外观设计申请时开始计算。赔偿金额应为从授权方知道外观设计申请之日到该外观设计注册之日期间外观设计权人正常使用该外观设计应获得的收益。

9. 加速审查

根据当前的审查制度,从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到外观设计被注册大约需要1年时间。在下列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加速审查请求,将审查时间可以缩短到2-4个月:

i)在外观设计申请公开之后,非申请人在商业上使用该外观设计;

ii)申请人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

ii)申请人联系特许厅指定的检索机构且要求该检索机构作出现有技术检索。

10. 注册

如果审查员没有发现驳回理由,该申请将被注册。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三个月内向特许厅支付前三年的年费,伺候,特许厅发出外观设计注册证书。注册后,注册的详细内容和图片将刊登在官方公报上。

作者简介:

丁莉丽, 中国地质大学文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在职研究生(在读)。

主要从事出口专利咨询工作,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亚洲区域)的专利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和研究,可以针对国内外客户专利全球性保护提供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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