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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钊:《琼瑶诉于正案》让法院面临挑战-智慧财产网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4-12-10 00:12:00 浏览次数:1693 次
  


《琼瑶诉于正案》让法院面临挑战

路北12月09日09:08http://www.miercn.com/bdnews/201412/395923.html

摘要:究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换句话说,究竟有哪些事项是受到保护?又有哪些事项是根本无法获得著作权?

本文原标题:《琼瑶诉于正著作侵权案》让法院面临巨大的挑战,由原作者孙远钊教授授权发布。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十二月五日开庭审里了受到社会关注的《琼瑶诉于正著作侵权案》。原本只预定进行半天的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律辩论结果进行了九个小时,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布判决。这显示出整个案件的复杂性已远远超出了原先的预期。

虽然舆论几乎是一面倒的“未审先判”,在被告于正根本还未有机会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就已经认定他是抄袭琼瑶的作品,但如果今天这个案子的两个当事人换成是路人甲和路人乙,从而让我们能更冷静、理性和客观的来观察分析,今天法院其实已面临到了著作权领域当中极为关键而困难的根本性问题。无论如何判决,都将对未来整个中国的创作发展与文化产业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

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是:究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换句话说,究竟有哪些事项是受到保护?又有哪些事项是根本无法获得著作权?

比方说,明代大儒杨慎在他的千古名词《临江仙》一起头便是“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这与宋代苏轼在另一首千古名词《浪淘沙》的“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是否颇有雷同之处?假如这两首词是先后写于当代(从而有著作权的问题),那么杨慎是否构成了对苏东坡作品的抄袭和侵权?

又如,一位游客在黄山的迎客松景点拍了一张相片。就在几秒钟后,另一名游客也站到了同一个景点、对着同一个方向、使用同一个品牌的相机和同样的设定在同样的气候条件下另外拍摄了一张相片。结果这两个人的作品无论怎么来看自然是极度相近甚至一模一样。那么这其中有没有任何的抄袭或侵权行为呢?

即使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这两个例子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否则便会产生非常不合理的结果。谁都可以把长江东流当作主题来发抒自己的心情;两个取了相同景点的相片各自拥有著作权,不会相互侵权。而这也正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所不及之处:任何的主题或思想本身,或者是只能做为表达某个思想的唯一或少许特定方式或场景是无法获得保护的。否则如果容许在前利用到这些场景的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让所有后来的人动辄得咎,反而会大幅的限制了人们的创新动力。这正与著作权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驰。

无论是音乐、戏曲、小说或是电视剧,任何的创作几乎不可能百分之百是自己完全的创新,而总是会或多或少寓含了既有的概念、情节、套路或是受到某个情境或既有故事的启发。全球在经过了三百多年的演进后,目前国际间的共同标准是,著作权只保护由作者的独创而产生出的特定表达方式,而不保护在背后的思想本身。因此,如果因为是是“所见略同”或是以某种表达方式来呈现一个场景是属于逻辑上的必然,两个作品纵使在表面上看似相近也未必就构成了抄袭或侵权。也就是其中还需要更细致的分析论证,不能只凭着单纯的直观或感觉来认定。

一般而言,凡是愈抽象的概念或是功能性的事物就愈有可能被视为仍然属于“思想”的范畴,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愈是具体详细的特殊描绘或呈现,而且不具如何功能性的表达,就愈加能够得到保护。至于要如何认定,就涉及到每个个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和质证了。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在政策上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公益所设计出的细致平衡工具,其实在使用上是受到一定局限的,并非如坊间所认为的那般无远弗届。

《琼瑶诉于正著作侵权案》正是呈现出了同样的问题,需要由法院来判定究竟两出电视剧归根节底对于某些场景的呈现(如“偷龙转凤”事件发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场等等)究竟只是做为编剧上的基本套路(从而不受保护)还是属于琼瑶女士的独创表达?这显然不是一个泾渭分明的区域,而是一片灰色地带。无论法院最终以如何的标准做出如何的切割,都势将对未来所有的影视(戏剧)创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目前对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参考,但仍稍嫌不足。此时或可参考国外的判决,应可有更为清晰的脉络可循。毕竟各国所遭遇到的是同样的问题。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参考。

所以这次法院合议庭没有急于在庭审结束的当天就做出裁判是正确的。这个案件的出现正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让法院能从法理上来填补立法上的不足,让未来的法制能更加的健全完善!

作者孙远钊,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访问教授、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台湾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台湾政治大学科技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台湾“经济部顾问财产局”顾问,著作权修法咨询委员、台湾“司法院”大法官解释英译本编辑及复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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