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得再诉同花顺揭知识产权侵权乱象
2017年01月13日23:54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
万得再诉同花顺揭知识产权侵权乱象
《红周刊》特约作者赵康杰
经过4年多的“马拉松式”诉讼,万得诉同花顺侵权案在去年12月28日迎来一审判决,上海一中院判决同花顺侵权,并赔偿万得335万元。不过,对一审裁决不甚满意的万得已于近日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红周刊》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同花顺侵权案在行业中并非个案,相互抄袭的“拿来主义”屡见不鲜,类似侵权案件同样不胜枚举。但是,随着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大,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提上日程,侵权者投机取巧的空间也将随之被压缩,“同花顺侵权案”的主角们或迎来“最坏”的时代。
万得再诉同花顺
今年1月7日,本刊记者曾撰文《同花顺侵权案“了犹未了”胜方万得拟上诉》,对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得”)诉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同花顺”)旗下产品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以下称“iFinD终端”)侵权一案进行了报道。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同花顺存在不正当竞争,须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产品,并赔偿万得335万元。对以上判决,同花顺随后公告宣称,本案所涉及的iFinD终端为2012年落后过时的版本,该版本目前已经被淘汰,2013年之后版本的iFinD终端为公司“独立自主研发”。
同花顺的言外之意,即现在的iFinD终端没有任何侵权问题,可以继续销售并使用,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的相关判令。但万得并不认可同花顺的上述言论,万得产品负责人孙骏当时接受《红周刊》采访明确表示,2013年之后版本的同花顺iFinD终端当然属于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抄袭Wind资讯金融数据终端的产品”,必须按照判决书中所言被“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对一审判决未支持的诉讼请求,万得也将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当记者1月11日再次联系到孙骏时,他向记者透露说,万得已经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估计几天后,我们和同花顺都会收到上海高院的受理通知书,目前万得已经充分掌握了同花顺2013年之后版本的iFinD终端侵权证据。”不过因二审尚未开庭,孙骏没有向记者透露相关证据内容,他只是在采访中表示:“虽然在过去4年中,iFinD终端在不断更新的版本中添加了部分与万得不同的新功能,但软件的关键功能模块并未发生变化,核心框架、产品结构及呈现布局也未发生质的改变。”
《红周刊》记者随后登录同花顺iFinD终端后还发现,在2016年12月29日更新的iFinD终端最新版本中,仍旧存在“模板转换”功能,而这一功能在上海一中院2016年12月28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中多次作为不正当侵权行为所提及。
作为不正当侵权行为的“模块转换”功能为什么会出现在同花顺“独立自主研发”的iFinD终端最新版本中?对此,记者致电同花顺证券部提出疑问,但对方得知记者来意后并未做正面回答,只是表示“具体内容,公司在公告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事实上,胜诉方万得原本的赔偿诉求是2亿元,这与法庭判赔的335万元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
“拿来主义”“风行”信息服务圈
《红周刊》记者了解到,自2012年底起诉同花顺以来,万得方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表示,部分业内同行抄袭万得数据终端的做法早已不是秘密。孙骏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展示过一段录像予以佐证。录像里唐骏在港澳资讯2012年战略发布会上发言——“我们(港澳资讯)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复制了一个很像万得的终端。像到什么程度?就是个山寨版的万得……山寨到什么程度?万得有的,我们都有,万得没有的,我们也没有。”
唐骏的上述讲话或许可以看作是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野蛮生长过程的“准确诠释”——“拿来主义”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美国彭博资讯就以大智慧模仿其产品双屏显示器等“特有装潢风格”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大智慧告上法庭;而同花顺侵权案的原告方万得也曾因为涉嫌侵权而“扮演”被告角色,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相投顾”)对簿公堂。
天相投顾董事长兼总经理林义相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表示,曾经有过一段时间,国内包括万得在内的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所出售的数据信息多数未经合法授权。而据业内人士透露,万得在早期通过雇用兼职学生搜集未获得授权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存储在软盘里卖给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完成了原始积累。不过随着业务越做越大,万得也注意到了“版权问题”,并在2008年初成立资源合作部,目的就是彻底解决万得资讯的数据来源问题。
也正是在万得逐步转向数据来源“合法化”的2008年前后,天相投顾发现了万得未经授权盗用公司研究报告的证据。资料显示,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天相投顾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Wind数据库中搜索到其认为被盗用的6647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摘要。随后,天相投顾以侵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为由,将万得起诉至上海一中院。“万得侵犯了我们的知识产权;其次,万得不是我们的用户,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商业机密,属于不正当竞争。”林义相对记者说。
不过,对于万得盗用6647篇研究报告的侵权行为,天相投顾并没有一次性地提起诉讼,只是在首次诉讼中拿出了其中的148篇研究报告作为证据。对此,林义相解释说:“当时,上海一中院认为6647篇研究报告数量过多,要求我们作分案处理,于是我们拿出了其中部分证据率先进行诉讼。”
2012年9月,上海一中院和上海高院经过两审认定,Wind数据库中的148篇证券投资分析报告的著作权属于天相投顾,认定万得侵犯了天相投顾的著作权。不过法院判令万得6万元的赔偿数额却与天相投顾先前预期的200万元获赔金额相差甚远。
对于诉讼这样的结果,林义相十分失望。他对《红周刊》记者表示,2012年至2015年,上海高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天相投顾起诉万得一案作出判决,“京沪两地目前为止的两次诉讼获赔金额加起来也只有64600元,折腾下来,我们的诉讼成本要远远高于获赔金额”。林义相认为,“如果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抄袭就会打压一部分国内自主研发企业积累第一桶金的市场空间,整个行业都要受损。”目前,天相投顾仍有再诉万得的计划。
“惩罚性赔偿”围剿侵权者
万得再诉同花顺,天相投顾起诉万得侵权案,是信息服务行业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难判、难索赔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是长期以来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四大瓶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祝筱青在接受《红周刊》采访时表示,造成目前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抄袭成本低。“与国外相似案件不同的是,国内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金额比较低,甚至不少诉讼打下来,原告获赔金额甚至还要低于前期的调查费和诉讼费。”
究其原因,祝筱青解释称,这与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有关。他表示,目前国内知识产权的损害有3种方式,即权利人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及法定赔偿。“前两种方式需要权利人举证,但是举证往往存在很多困难;而法定赔偿则因为数额有上限——比如,著作权侵权赔偿上限为50万元,专利权侵权赔偿上限为100万元——致使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原告预期。”对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朱代红表示,专利侵权往往比较隐蔽,权利人很难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公开证据。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法院处理赔偿问题时方法单一,以法定赔偿居多,突破难度大。
不过,祝筱青对记者补充表示,目前法律上已经有一些“惩罚性赔偿”措施,即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会遭到法院数倍于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判决。《红周刊》记者注意到,目前我国部分法律条文中已经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字眼,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63条在我国首开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入法的先河。“惩罚性赔偿目前在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祝筱青说,《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目前还没有正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改草案中已经有了类似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惩罚性赔偿”预计将有效压缩侵权者投机取巧的空间,但对于眼前的一些重大案件仍缺乏事实上的支持。比如,天相投顾诉请200万元只能拿到64600元,万得诉请2亿元只能拿到335万元,这样的状况既不能给侵权者以威慑,甚至还会造成鼓励侵权的负面影响。